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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自己的判决迷一样自信,为何屡屡遭遇舆论的一致翻车

作者 :歆月 2024-09-14 06:11:13 围观 : 评论

昨天,本号转发了“北京日报”、“澎湃新闻”发表的“儿子被欺负爸爸拦截同学被拘10天,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一案以及网友评论留言(详见《家长校门口拦住欺负儿子的同学问话被拘留10天,法院判决拘留合法,评论区炸锅》一文)。





孩子在学校遭遇霸凌历来是社会的敏感神经,如何避免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防微杜渐。关于这个案件的热议,正在各自媒体及留言区热烈展开,却少有支持法院如此判决结果的。犹如昨天烟语君在文中说过的:

其一,“法官解释”称,“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张某于放学后遇到其子同学王某并对其问话的行为是否构成以追逐、拦截他人的方式寻衅滋事”,显然是错估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因为在网友留言的普遍性认识来看,张某于放学后遇到其子同学王某并对其问话的行为,根本就是正常操作,哪里来的“寻衅滋事”一说?

其二,“法官建议”的,家长针对孩子在学校和他人产生矛盾的,必要时可以向老师、学校、公安机关反映,或与对方孩子家长沟通,如直接与对方孩子沟通,应掌握好分寸,不得以不适当的言行向孩子施压造成不良影响,显然高估了上述途径的有效性,而没有想到上述途径如果都没有效果,家长该如何处理?这也是网友们的主要质疑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篇法官办案后主动接受媒体采访报道的司法宣传案例。言下之意就是,法官、法院觉得这是一则可以获得社会认可、引导校园风气、推进法治建设的司法案例。没想到的是,却遭遇了网友的一致性的舆论翻车。

咱们不要争论这个问题,去看看“北京日报”发布这则司法新闻后的3000多条留言内容,有支持法院这么判决的吗?点赞过万的留言是,“受欺负的孩子没有心理压力和恐惧?”、“这不是变相支持校园霸凌吗?”



为何法官、法院对外满怀信心的司法普法,却遭遇一致性的舆论翻车?我们首先从法官如此裁判的内容入手,看看其思想认识、社会认知跟社会大众的认识有多脱节。

一是,“法官认为”的,这个案件的“焦点”应该是,家长阻拦问话孩子,是否构成寻隙滋事,俨然不明白,如今的社会大众,早就不是那个只看行为不问原因的认知水平了。

只强调和追责家长问话的行为及影响,却不考虑家长为何如此,这不是跟那些坚持“谁受伤谁有理”、“还手就是互殴”,而不问为何受伤为何还手,不考虑正当防卫情形的机械执法,一样的司法理念吗?如此的司法理念,落后时代不?

二是,“法官解释”的,自己孩子在学校受到欺负了,应该找学校、公安、对方家长沟通,跟霸凌孩子沟通要文明,不能造成不良影响。理论上这些本没错,但社会现实呢?

试想,如果学校、家长、公安机关管理有效的话,还会有学校霸凌现象的存在吗?近年无数的校园霸凌酿成恶果后的反思,包括上述法官裁判中体现出的对霸凌孩子的“保护”,难道不正是家长挺身而出的必要所在吗?法官的思想还停留在相信正常渠道可以保护受霸凌的孩子,俨然看不到正常渠道屡屡失守之后家长的无奈。如此的社会认知,跟社会脱节不?

几天前,本号写过一篇《司法错误认知:只要没有受贿,法律上自认说得过去,当事人就会满意》文章引用过一个观点,认为某些法检人员,正在陷入自我麻痹加自我陶醉,背后的思想根源是,自己距离社会真实情况越来越远,跟当事人乃至社会的认知方向南辕北辙,以至于令自己陷入了危险境地还浑然不觉。

文章留言区还有不少的网友表示反对,举出一些诸如,“司法案例没看案卷不要臆论”、“要尊重生效判决”、“不服生效判决的可以上诉申诉不要走舆论路线”等等理由,问题是,遭遇舆论界一致翻车评论的,可是来自法院的普法案例啊!莫不是,自准法院发布司法案例,不准社会评议和质疑?如果真的不准质疑的话,岂不是任由脱离社会普遍性认知的司法判决,距离社会大众越来越远,最后一发不可收拾?



这已经不是近期第一次司法判决、司法宣传遭遇一致性的舆论翻车了。从王佳佳法官的司法判决及遇害之后的官宣评论文章,到近期网络热传的,“老人捕鱼0.8公斤被判拘役两个月”,“家长起诉择校费遭遇法院以滥用民事权利驳回起诉”,无不是法官、法院信心满满的以为可以宣传司法案例,结果在社会舆论哪里,遭遇了颠覆性评论的翻车。



霸凌孩子有错在先,被对方家长拦着盘问不是正常结果吗,哪里来的“无事生非”才构成的寻衅滋事?被拦孩子欺负其他同学在先,即便是被对方家长教育出了心理阴影,不是让他长长记性的正当操作吗?这些基本的常识,为何法官办案时、司法案例宣传时没有想到呢?

如此情况的,还有那个喂养流浪猫案件等等。究其原因,有些司法人员,对自己的司法地位、法律认识、裁判结果过于自信,认为自己的生效判决,只要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二审再审法院维持了,就代表法律适用正确,就会获得社会认可。

岂不知,封闭性、内循环的司法内部案件评价系统,如果离开了保障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充分考量、社会舆论监督等司法公开举措的参与,很容易让司法人员的认知、司法结果的归属,距离社会普遍性认识越来越远,最终导致,信心满满的司法案例宣传,却在社会舆论面前彻底的翻车。

最后举个亲身经历的例子:亲戚的楼上渗水案件,自己去法院找了几次法官询问案件进展,可一次也没受到法官的接待,回来急得大病一场,瘦了二十多斤。

庭前调解的时候,烟语君向法官申请称,能否约个时间,亲戚想要见见法官,说说案情。女法官的答复是,千万别让他来,我很忙的,来了也没空接待,老人出了问题是你们亲属的责任,跟我没有关系。

闻罢此言,烟语君不由的哀叹,法官连案件当事人都怕见惧见不见,又如何明白当事人真实的诉讼需求,如何让裁判结果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呢?如此的自我封闭司法办案,又如何让法官的办案结果,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性认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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