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具体标准的唯考核论下,法官审不出高质量的案件
一个好的制度,加上制度的严格落实(只制定不落实,再好的制度等于没有),就可以让坏人干不成坏事;反之,一个不好的制度,就会让好人干不了好事。
按照不好的制度规定,好人好事,则会得出坏的制度考核结果,明明做的事符合法律规定和大多数人利益,却要受到惩戒和处罚,久而久之,好人好事也就没有了。
这是因为,在涉及个人利益的行为取舍上,趋利避害,是每个人最合理的选择。不会为了别人的利益而没有汇报乃至受到惩罚的牺牲自己利益,这是符合人性的正常选择。不要去迷信什么牺牲自己利益的舍生取义、见义勇为,那是英雄才能做到的,因为人数少才称之为英雄,号召所有人学习,是因为大多数人根本做不到。
在一些司法机关,用什么结案率、上诉率、二审改发率等等数据数据作为唯一的标准,来考核法官的审判工作,认定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司法满意度,评价法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就是一项坏的制度。
8月15日,本号写了一篇《一个小铁车引发的告法官,说说跟当事人换位思考沟通的重要性》(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的文章,有网友的留言后台留言是:
看了烟语君8月15日发表的小铁车一文,感概万千,想起自己10年在人民法庭才取得助理审判员资格时处理的一起案件。
原告起诉被告修建房屋占了原告土地,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经审查,该案权属不清,需要确权前置。那个时候的农村群众,去确权有多难心中也是清楚的,花了极大心血和精力进行调解,后来提出由被告支付原告八万了结此事,结果原告不接受分期支付方案,最终调解不成。
当时气得我将那本《人民法庭办案工作手册》砸在茶几上直接砸开裂了,后来开庭,直接驳回起诉(因为案件需要走确权前置程序)。原告上诉,后二审指令继续审理,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败诉的被告又上诉,二审结果又翻转成驳回原告起诉,要求先进行确权。
原告无奈,只能走先行确权程序,过了大半年政府将涉案土地确权给原告。被告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官司一级一级打到了最高法院,最终,原告行政官司胜诉。
在之后,原告又起诉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案子最后进入执行程序,已经过去八年了,我已经调到执行局工作,案子兜兜转转又到我手上。因为被告房屋面积较大,拆除造成损失很大,矛盾也会再激化,作价补偿才是对双方及法院最有利的矛盾处理方式。
最终,作了三个多月的工作,又回到起点,被告支付原告八万。案子执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到我办公室,大家都相顾无言。一个官司走下来,双方当事人鬓角都有斑白了。
我事后常常回想,要是当时我再耐心点,再调解下,后面这些事是不是就不会发生了呢?然而现在法院案多人少情况下,我真的还有精力去深入的调解,而不是一个驳回起诉了之吗?感概万千,不知所言。
犹如前天《办案感触:检察人员的使命,是权衡利弊,找到最合适的平衡点》文章说的,无论是站在法律规定的制定上也好,还是站在司法办案的角度也好,还是当事人之间亲身打官司的角度也好,司法诉讼背后的矛盾纠纷处理,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取舍和平衡。
只有那些法律理解不深,自以为法律规定了就是应当取得的,或是钻进自己的利益认知里谁说什么意见也不听的,才会固执的认为,打官司就是要争个法律结果的高下,而不明白或是不惜什么诉讼成本、个人成本。
尽管有人就是这么干的,而且被誉为“案件虽小,但推进了法治进步”,这东西如同上文中评价英雄的文字。普通个人而言,想当英雄,应该先知道,当英雄都是要有代价的,而且努力一番后失败的概率是很大的。以自己的一生或半生去打一个官司而仅为了当英雄,恐怕没几个人能承受的起。
话题扯远了,扯到了当事人打官司的角度了,下面回归司法办案的角度。这位网友的办案感触,实则不是个例,而是不少网友在近期的共性留言。当多结案、快结案成了司法考核的唯一指标时,还会有法官冒着自己考核扣分的压力,去一次次讨价还价的给当事人调解案子吗?
不管是一次次的开庭以求查明事实,还是屡次做工作不惜讲出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严苛的司法考核指标及无法预测的当事人理解哪里,办案人员都是充满风险的。
例如,有的法院就规定,案件开庭要考核一次开庭率,还有的规定,开庭之后十天之内必须出具裁判文书......如此的考核压力,哪还有法官给当事人去二次开庭质证认证、讨价还价额调解?
如此的考核压力,案件的办案质量可想而知。按照考核指标来评价审判绩效,于是也就出现了,立案阶段,该立的案子不立,找各种理由,如诉状有错别字有语法问题,将案子移送给别的法院等等,只要是将案件挡在法院之外,就是数据上的完美。
一审阶段,只要能将案件最快的速度出个结果,反正二审的改发率只有百分几几甚至是零点几,考核数据就是高分。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有没有逐项说明、案件证据有没有一一审查认定、诉讼程序法律规定有没有落实到位等等,哪有自己乃至法院的考核绩效重要?
二审再审阶段,最高效、最快捷、最省事的考核达标方式就是维持一审判决、裁定结果。想要通过再审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结果的,概率只有连千分之几的概率,可二审再审拖得超过了三个月的审限,却是通报批评、绩效惩罚之类的现实处罚。
明白了这些,也就明白了网友的感慨原因了吧!单位管理离不开一定的考核指标,但司法案件的审判质量,是否能细化到以考核数据来衡量,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非议。
很简单的道理是,让法官牺牲自己的考核业绩,去认真负责审查证据、细研法律适用、实质性的化解矛盾纠纷,不亚于让每个法官去当为了别人而牺牲自己的英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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