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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检察官举报遭遇枉法裁判一事,精神疾病人员是否可以民政离婚?

作者 :月梦 2024-09-05 06:03:11 围观 : 评论

近日,四川乐山一名女检察官通过网络实名举报法检系统多人枉法,引发关注。网上,不少的自媒体文章标题都是,“连检察官都网络举报了,还让老百姓如何维权”,令不少法律人为之汗颜。留言区里,更是一片的赞同声,甚至对检察官的举报,在未详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就得出了司法不公的结论。


▲刘某某举报视频截图

好在这个新闻没有烂尾,9月1日,“红星新闻”发布了一篇《四川乐山一女检察官网络举报法院副院长的背后:一桩撤销离婚登记之诉》报道,根据民政部门及法院提供的信息,较为详细的介绍了女检察官举报内容背后的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报道过后,舆论上立马陷入了一片混乱。不少人用反转一词来形容,报道中的法律争议没有搞清楚,但离婚之后又反悔、涉及的是三辆轿车的分配权等案情,倒是看懂了。法律分析不足,道德评判来凑的留言乃至自媒体文章,到处都是。道德标准这玩意儿,角度不同就是一人一个,能不乱?

烟语君历来主张,对案件评议首先要坚持法律标准,搞清楚法律法律规定、法律精神,没有法律效果就不要谈什么社会效果。至于为何要撤销离婚登记,撤销离婚登记造成的财产分割影响,有依法办案重要吗?

根据报道披露的案情:女检察官刘某某与何某某202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22年5月18日,两人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23年2月20日,何某某去世。刘某某称之后发现,何某某曾被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的精神病患者,2023年3月,向峨眉山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民政局,主张何某某患双相情感障碍,要求撤销离婚证。

民政局认为,刘某某与何某某均亲自独立完成了离婚登记的相关程序,何某某现场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离婚意愿,婚姻登记处依法履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刘某某与何某某的离婚登记,过程完整、手续齐备、程序合法。

2023年8月16日,峨眉山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乐山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某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该案并无证据证明何某某在离婚时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局在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因此,该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的离婚证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

2024年2月22日,刘某某还就撤销离婚登记案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经组织公开听证,乐山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走完了以上的法律程序,女检察官还是不服,也就出现了近期大家都看到了网上其实名举报的视频。

本案的法律焦点问题就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是否可以进行民政协议离婚?如果不能的话,法院是否应该判决撤销离婚登记?

回答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此可见,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的进行民政协议离婚此类的民事活动、行政活动。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法律规定上,也没有头脑清醒时精神疾病人员进行的民事行政活动就有效,发病时头脑不清醒就无效一说。

患有精神疾病的如何办理离婚呢?通过司法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患有精神病的,法院在诉讼中可以为其指定监护人为其诉讼代理人。对民事行为能力有异议的,法院可以知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民事行为能力;对指定的监护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变更。

2022年1月,“大洋网”报道,泉州法院就判决一起撤销精神疾病人员办理离婚登记的司法案例。不同的是,离婚登记撤销之前,当事人进行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法院认为,虽然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依法审查了相关申请手续,尽到了法定的审慎注意义务,且其通过现场表现所作出的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当事人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并未如实告知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导致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现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离婚证,依法应予支持。

网上查询可见,近些年,因为民政部门为精神疾病人员办理了离婚登记,而被法院后来判决撤销的司法案例,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值得注意的是,在女检察官主张自己跟前夫离婚无效一案中,其前夫何某某已经去世,无法提供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中的本人到场验证,但是否可以依据医院诊断及诊疗激记录进行鉴定,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识别。

不过,无论如何,民政局讲的,“何某某现场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离婚意愿,婚姻登记处依法履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不足以成为撤销精神疾病人员办理离婚登记的理由。

此外,也应该看到,有些法院审理案件,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忌惮撤销离婚登记的后续影响,对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的案件,采取的一律不予受理的做法。

例如,有的法院就在公众号上发文认为,离婚登记,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对该类撤销离婚证的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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