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刑案: 受雇代人信访,被判寻衅滋事罪
9月3日,“澎湃新闻”报道了一起新型刑事案件——有偿代表和组织代表维权信访,涉案人员被判寻衅滋事罪,让很多网友大叹,危险无处不在,挣钱方式谁来先给个法律合规审查?
根据报道的内容,梳理案情如下:
重庆一小区,购买时合同约定2022年12月30日交房,但业主2022年6月份左右发现,发现楼盘很长时间没人施工了。于是,业主就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当地媒体也报道过。
此外,业主们先后数次去区、市两级政府及住建部门等信访,每次人数从几人到数十人不等,为了保持人数达到一定的规模,业主群就有人宣布,不参与维权的,就不分享维权信息了。
很多业主在外地工作,或者工作忙等不能每次参与信访,于是也就产生了“委托亲戚、朋友,或者聘请兼职人员”代替业主参与集体信访活动的现象,有人进而发现了商机。
检察院指控: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杨陆爽、夏正明在其本人没有真实信访诉求的情况下,为了牟取利益,分别以中介人员的身份,在有群体信访发生时,帮助他人雇佣并组织其他无关人员冒充他人身份到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等地政府机关及附近公共场所,通过佩戴统一标识、与群体信访人员聚集等方式参与“信访”,以增加“信访”人数、制造影响,起哄闹事,杨陆爽、夏正明从中赚取佣金差价。
经查,杨陆爽先后8次雇佣并组织人员进行“信访”,其雇佣并组织人员达200余人次,多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夏正明先后2次雇佣人员进行“信访”,其雇佣并组织人员达20余人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杨陆爽的犯罪行为、后果尚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其触犯该款规定的意见不成立,但又同时认为,杨陆爽、夏正明“二人组织他人及本人前往政府机关滞留的行为,其本身实质上就是一种起哄闹事的行为,且造成政府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混乱,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
2024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杨陆爽、夏正明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一审判决后,杨陆爽、夏正明二人均认为自己无罪提起了上诉。杨陆爽的辩护人认为,并非组织无关人员“冒充”业主,而是受业主之托,代替业主到信访现场去听取消息。“冒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冒、充当他人身份去实施相关行为。业主们是花钱雇人代替他们去信访现场,这是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民事行为。
能否有偿代理他人进行信访?
《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并参与信访活动。代理人代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一)信访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信访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有人认为,该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委托除上述列举的人员之外的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信访也并不当然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此外其它的一些法律也规定律师及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代理他人进行仲裁、诉讼等活动。
业主委托杨陆爽(含转委托他人)代为登记、听取反馈、汇报反馈信息等是民事行为,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并不是违法行为。
如何看到起哄闹事且造成政府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混乱?
此外,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该事件中,杨陆爽、夏正明及他们受业主委托雇请的人员及其他业主肯定是很多人一起前往有关政府部门反映问题,在一起聚集等待有关部门的回复,能否被认定为“起哄闹事”,造成了政府机关工作秩序的严重混乱,司法机关依据什么标注认定的,在词语理解和舆论评论中,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烟语君语:本质上讲,这是业主们遭遇烂尾楼自发的通过信访的途径求助政府部门解决问题的维权方式,之所以找人代替,也是明码标价处于自愿,实在是出于无奈。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否要上升到刑罚打击的程度,以及如此裁决造成的矛盾并没有解决的局面,作为案件裁量时,是否应该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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