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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领导吩咐的案件,听领导还是听法律的,体现的是人生观抉择

作者 :玉芳 2024-06-26 06:08:39 围观 : 评论

近日,不少法律自媒体又在转发《两法官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首要分子降格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被判徇私枉法罪》一案的司法文书,可见其中反映的问题影响之久远,触动之深刻。

在这起两名法官被判徇私枉法罪的案例中,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及认定,2016年10月到12月,法院领导的张某接受刘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办案法官崔某在审理赵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将该案的首要分子赵某降格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并错误认定赵某具有认罪悔罪、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致使赵某被重罪轻判。事后,被告人张某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50万元,被告人崔某收受张某给予的购物卡1张(价值1万元)。

东窗事发后,张某犯徇私枉法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崔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关于这个案件,曾经有个当地网友跟烟语君聊过,从其口中得知,请托人刘某,在当地势力和能量相当大,对于其的请托,不管是出手之大方,还是背后的势力影响,都考验着法院领导及承办法官的法律职业观选择。

对于法官而言,大多注定一生自己及家人都是在当地工作生活,职场生涯都是受制于领导的评价好坏与否,因此,办案终究离不开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考验。是故,有法官曾经感触,办案最难的,不是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而是其中的关系处理。这些关系之中的之一,就是来自法院领导的私下要求,或是办案指令。



曾经网传一份原某中院民二庭庭长贺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记载了其私下干预过的两个案件,两名法官就给出了不同的处理结果。一是贺某收到企业李某10万元贿赂的请托,在手下法官承办李某企业案件庭里研究时,拿出了一些外地法院对李某有利的判法给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也就按贺某给出的法律意见判了李某企业一审胜诉。案件后经省高院改判并定性为一审事实及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建议对承办法官给予警告处分。

另一案件中,也是受贿了某企业的10万元,请托贺某干预某案件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或者直接改判更有利的结果。贺某以案件超期为由暗示性地催促承办法官尽快结案。没想到的是,承办法官却下达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二审结果。

由此可见,在面对领导的倾向性意见或是暗示性判决倾向的时候,承办法官也是具有活动余地,并非一定要遵守的。当然,如果将领导掌握着自己的职场晋升定夺、掌握着自己的考评考核,是故就要将对领导的吩咐言听计从、主动揣摩迎合作为唯一选择的话,则是体现了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犹如将案件的承办意见作为了向领导示好的“投名状”,则就另当别论了。

尽管司法系统规定和执行“三个干预”的填报制度由来已久,奈何大多只是起到充充门面的作用,在领导屈服于权势或利益的铁定心干预案件之下,又有几个属下敢将领导的私下请托或是暗示性办案怀疑记录上报呢?

是故,有法官曾总结出,如何在办案中,揣摩或是服从领导的办案意志,还是坚持独立办案观点,不惜跟领导办案矛盾公开化,坐实令人深感压力巨大。无数的警示案例显示,凡是领导私下干预而不自己主动填报的案件,都是一颗定时炸弹。

作为法院领导,按照管理权限和案件监管规定,是可以对案件的结果出具法律意见的。但是,又该如何保证领导出具的案件办理意见,是出于公心呢?身为属下的办案法官,面对对案件有行政审判监管权与行政事务管理权集于一身的法院领导,而且是和颜悦色甚至不惜“逆向”给属下红包的,又该如何保持办案的自主权呢?

在强调服从的体制内,无论是领导出于公心还是私心的出具意见,认定属下具有不服从领导意见的后果是什么?以上面的案例为例,领导收了人家10万元的好处费,却没有“摆平”自己的手下,案件结果反而对请托人不利,领导对属下给出好的评价?刚正不阿、一身正气的,能获得领导的好评,不能说没有,只是出现在电影电视剧里的情节吧?

北京某基层法院一女刑事法官,研究生毕业还没结婚刚刚入额,尽管也发现了案件问题,但还是没有顶住刑庭庭长的办案建议,对被告人作出了法定刑期以下的从轻处罚判决。事后,庭长给了她7万元,刚刚才参加工作的她,碍于领导面子也就收下了。东窗事发,庭长跟女法官均被判刑罚。女法官的辩护律师认为其办案不过是服从了领导意见,七万元也不知道是谁给的,应该属于无罪。可留言区里,除了法律圈,没几个人同情女法官啊。



正是法官领导难以把控的办案干预权背后琢磨不透的动机,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了法官“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员额制,奈何施行了几年之后,如今又推出了领导必须参与案件审理的阅核制,又给予了法官领导正当参与法官经办案件的法律意见出具权。上文中的贺某,在接受行贿请托后,正是利用了这一模式,将私人目的隐藏在了正常研究案件的法官会议研究制度里。

说一千道一万,世界上没有哪个制度是可以仅凭制度本身以一己之力完全解决问题。再完美的制度,如何落实不力、配套不全,尤其是对于掌握制度落实和执行中的人性无法重点把控的话,也会让制度设计目的落空,被有心之人找到漏洞加以利用。

基于此,被称之为“刀尖上的舞者”的法官,在面对各方面人员对于司法办案权的觊觎时,尤其是不知道自己的领导出于何种目的而出具的法律意见时,选择迎合、服从,还是坚持己见,靠的是个人的人生观选择。一旦选择了,将来出了问题,也怨不得别人了。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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