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浩止耕”反转?武大教授“何错之有”一文,毫无法理可言
近日,“中国三农发布”报道,内蒙古开鲁县有镇村两级干部不顾此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阻止承包农户下田耕种,要求支付了增加后的新租地承包费才行。报道发出后,迅速引发关注和热议。当地县里连续发布了三个通报,解释事件的成因及后续处理情况。各种自媒体也加入了讨论的队伍。
随着事件讨论的深入,已经从一开始对镇村领导在事件中“我也不懂法”、“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你们这是哄抢集体资源”等言语行为表现,发展到了承包户究竟应不应该缴纳新增使用费、镇村干部执行上级规定何错之有的争论。
随之而来的是,一些自媒体纷纷发出了事件反转的标题及内容,例如,有文章的标题是,“纪云浩没说错!套项目款违约开荒、私自承包耍无赖的假农民更可恶”、“开鲁通告来了!耕地大户不响应政策,难怪纪云浩嚣张,背锅太冤”、“大反转!开鲁县再晒中央文件:农户违约在先,转手700/亩竟赚大发”、“现在,我要正式向开鲁县镇领导纪云浩道歉:实践证明你做法是对的”等等。
这些文章中,以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吕德文在“新乡土”实名发表的《村集体对新增耕地收取有偿使用费,何错之有?》一文,传播最广。通读该篇文章,其中的观点及作为观点依据的情况定性,实在难以沟通,特此发文探讨一番。
例如,“何错之有”文章中有,“草地变成耕地,涉及到土地用途管制,且不说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很可能涉及到违规违法。”,“合规化的耕地意味着今后这些租户可能会享受国家规定的地力补贴的优惠政策。在这个意义上,新增耕地的收益并非租户自己生产的,而是政府和村集体一起参与的。村集体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是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当然有权参与新增耕地收益的分配权,于情于理都是没问题的。”
按照法律法规、中央政策,真的如吕教授所言吗?《土地承包法》第11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规定,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返还指标交易收益。
根据开鲁县的两次“情况通报”,由于承包户响应《土地承包法》及中央文件规定的持续投入,将饲草地升级为了水浇耕地,并且通过了“国土三调”的土地性质变更成为了“新增耕地”,何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规违法”?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中央文件规定,按照合同履行“协助实施”的村里,何来要求增加承包费的理由?
“何错之有”文章中有,“法律一般指解决矛盾冲突,如果能够协商,或通过做工作达成共识,的确不应该滥用法律。毕竟,无论是从租户角度看,还是从村集体角度看,友好协商是最好的结局。只不过,协商的时机、方式,本身也是讨价还价的策略。不能排除的是,地方政府正是要赶在春耕之前,把承包费收上来,否则,就不太好做下一步打算:万一协商不成,还可以把地收回来。”
好一个“友好协商”!协商有村里要组织200人去阻拦施工、镇领导现场给承包户定性“哄抢集体土地”、命令执法力量现场扣车、强制传唤耕地人员的吗?教授就是这么定义协商的?
《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这些法律规定,哪里赋予了村集体或是镇领导有权“万一协商不成,还可以把地收回来”?
“何错之有”文章中有,“现如今,农村生产关系早已发生变化,这几个'大户',大概率不是普通农户,更接近于资本下乡。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阻挠大户春耕并不是基层干部,而是其他普通农户。这说明,大户和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并不相同——但舆论传播上,这些大户却成了'农民'。恰恰相反,普通农户和村集体利益是一致的。这也提醒我们,各地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得谨慎培育大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文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
国家在大力发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吕教授却称要“谨慎培育大户”,这还如何让国家大力发展的政策落地?此外,文中称的“阻挠大户春耕并不是基层干部,而是其他普通农户”,视频在那里摆着,分明是镇村领导带头阻拦耕地,怎么成了“其他普通农户”阻挠?
“何错之有”文章中有,“报道中出镜,事后被免职的镇党委副书记,大概率是该镇的工作骨干。从单独截取的报道画面看,这名基层干部的确言行不当;但在基层治理中,但凡是在攻坚克难的时候,这种话语都不算特别。他所说的他自己'不懂法',只是一种言辞策略。”,“基层工作本来就是处理矛盾的工作,基层干部并不完全是裁判员的角色,他们自己就是运动员,以符合地方情境的言行来获得竞争优势,包括利用情理做工作,利用强力压服不配合工作的人,利用法律来增强合法性,都属于正常。”,“这位镇党委副书记为个人言行负责,被免职并不算冤。但他是在攻坚克难过程中,以群众听得懂的话来履职的,无论是目的还是行动,都属于公务行为,他被免职,某种意义上属于背锅。”
好一个“不懂法”是“言辞策略”!这个“不懂法”的言语环境是,因为存在承包费增加争议,村里与承包户同时找镇领导的纪云浩处理时,纪云浩一改纠纷现场指挥一切的口气称,“这事别找我,跟我没关系”、“打起来你找公安局,杀人了你找刑警队”、“法治,你(能)找政府吗,你把公安局撤了得了,对不?你俩干仗,找政府干什么?”、“我也不懂法”......
这是“言语策略”还是不依法履职?要知道,根据《土地承包法》,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换句话说,对于土地承包纠纷,镇里虽然没有干涉职权却是有调解职责的。一句“不懂法”的“这事别找我,跟我没关系”,分明是不依法履职,那是什么“言辞策略”?
此外,纪云浩对本次事件解释的适用《民法典》的“请示变更”情形,在本号《“不懂法”的副书记火了,最怕遇到不懂法却指挥执法的领导》一文中有过陈述,根本不符合法律要件,依法也不是村里、镇里有权说适用就适用,说解除承包合同就解除的。
拿着没有法律适用权限、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理由,就要阻拦承包户耕种土地,否则就指挥执法力量扣车、抓人,并以自己“不懂法”为说辞,怎么到了教授的文中,就成了“都属于正常”的“包括利用情理做工作,利用强力压服不配合工作的人,利用法律来增强合法性”?莫不是教授认为,基层发生的经济纠纷,压根不用讲什么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实施,能强力压服就行?
《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在网上,很多人认为,原来承包饲草地的时候,一亩地才交了几元钱,如今却能一亩地收益7百元,如此暴利就应该让他们再多交些钱。真是应了那句话,荒地无人耕,一耕有人争。
人家靠着自己持续不断地投入,将草地变成了水浇地,进而转租获利,难道不是人家按照合同、遵守法律(土地性质变更符合国家认定)、响应政策,承担了巨大的经营风险之后才获得的吗?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在没有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村里、镇里乃至县里,有权收回土地吗?如此的一见人家受益了、发财了,就想着解除合同的施压涨价,以后谁还敢投资改良土地、相信承包合同?
法治才是最好的影响环境,可是在当地的做法中,没有丝毫的看到法治的影子,在武大教授的撰写的一篇“何错之有”的文章中,也丝毫没有看到法治的影子,处处是见人受益了就要去分一杯羹,不同意分就采用各种法外手段,并为此找各种不合法理、混淆概念的理由。如此这般,以后谁还敢投资发展实业、振兴农村农业啊?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