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法者笃行——女法官苏梦的办案故事(3)
烟语君语:近日,收到一篇网友投稿的中篇小说,讲的是女法官苏梦,从外地法院调入后,从不熟悉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走过一番的弯路之后,靠着敬畏和钻研法律的精神,终于成功驾驭了此类案件。
第四节 发回重审
两个多月后,苏法官判的卜小弟尿毒症案,被吴州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载:“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吴州市临沪区人民法院2017年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吴州市临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级法院作出这个裁定,依据的就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这份法律文件。
二审裁定书和一审卷宗,一并转到吴惠石庭长手里。吴庭长认认真真看完卷宗,把苏法官叫到庭长室来谈话。
“卜小弟案二审的裁定你知道了吧?”
“知道了。”
“你有什么想法,需要作什么解释吗?”
“下级法院服从上级法院……我没有什么要解释的,解释也没什么用。”
“……就这么简单?现在院里诉调中心还压着三、四十多个医疗案,我请诉调中心把这些案子压一压,不要急着往我们庭里送。但这些案子迟早都要转到我们庭里来。以后还会轮到你来审医疗案。”
“轮到我来审,我也没办法。不过,领导恕我直言,我不懂医学,也没学过医疗法律、法规,审医疗案是两眼一抹黑。很多法官不懂医学,不懂医疗审判,不是我一个人不懂。我建议院里对法官作医疗审判培训,聘请有经验的专家指导我们,给案子把把关。”
“你先反思一下你判的这个案子错在那里?写个文字材料给我。”
2017年底,法院将要选聘员额制法官,苏法官被聘为员额制法官的可能性本来就不大。现在出了卜小弟案被发回重审的事,不知吴庭长会不会揪住这个案子不放,影响她以后竞聘员额制法官。
她心中不快,但没说出口,只是随口“嗯”了一声。
第五节 重新审理
临沪法院民一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卜小弟尿毒症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吴庭长是合议庭审判长。
吴庭长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这份法律文件,作为衡量湖镇医院的体检行为是否合法的准绳。
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规定和医院的行为进行对照,吴庭长确定了一个事实:
湖镇医院给卜小弟做健康体检时,发现了他肾功能异常,本应在第一时间内尽快找到他当面告知病情,收留他住院观察,立即组织肾病医师对他进行会诊,采取措施控制他的肾病不向尿毒症方向发展。
但湖镇医院没有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规定,履行医院对患者的告知义务。
重审判决书,认定湖镇医院体检时发现卜小弟肾功能异常,没有向卜小弟履行告知义务,致其延误了一年的诊治,病情急剧恶化,不可逆地发展成了尿毒症。判决湖镇医院赔偿卜小弟十二万元。
2018年初,民一庭对本庭法官2017年度的业绩进行考核,因卜小弟医疗案一审被中级法院发回重审,苏法官和吴庭长都被扣了分。
苏法官被扣3分,扣除奖金600元;吴庭长因负领导责任扣1分,扣除奖金200元。
苏法官得知吴庭长受到连累,也被扣分、扣奖金,心里过不去,立即用手机微信转账200元给吴庭长,并发了一条微信:
“吴庭:因我在卜小弟案上的失误,造成您被扣奖金和扣分,您的损失应由我承担。
卜小弟在2015年8月的居民健康体检中发现肾水肿、血肌酐指标314微摩尔/升,如果医院及时向他当面告知病情,立即组织会诊和转肾病专科医院治疗,他不会一年后病情就发展到尿毒症晚期,以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审理医疗损害案,认定医院是否向患者履行了告知义务,这本是法官要认真履行的职责。我不该为图省事,让区第一医院的医生代替我来履行这一法官职责。我把该院医务科对医疗告知义务的错误解释,当成了一审判决的依据。
中级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我心服口服。
感谢您重审纠正了我的错误判决!
我会加强医疗审判知识的学习,争取成为一名懂医疗审判的法官!”
吴庭长没有收取苏法官微信转来的200元。回了一条微信给她:
“你聘请懂医疗审判的人来指导法官审判医疗案,给案子把关的建议,庭里向院领导汇报了,院领导采纳了你的意见。
院里同意,拟聘天章律师事务所的退休律师邹风清来我院任顾问,帮助和指导民一庭法官审理医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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