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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要相信媒体的识别力,不要动辄以“干扰诉讼”排斥监督

作者 :柔采 2024-05-18 06:14:49 围观 : 评论

近日,法律圈两个新闻最火,一是青海一地方上下级法院被指“垂帘听审”事件(详见《究竟是上级法官“遥控”指挥一审,还是“依规指导审判工作”,该听谁的?》一文,内容就不复述了),一是广东一法院院长作出的判决醉驾被告人无罪的“暖心判决”(详见《近日火遍全网的醉驾无罪判决:民生不易,对那些弱势群体,应该心怀悲悯,多一些宽容》,内容也不复述了)。

同样是法院的做法或裁判,从媒体报道及评论区留言看,网上及媒体对以上两个司法新闻的看法,可谓冰火两重天。大家也都看到了:除了事发法院“情况通报”后的留言区,媒体及网友对上下级法院对一审案件“垂帘听审”的司法做法,是一致的批评和反对的声音;除了少数的异议声(烟语君认为他们是法律认识太浅)外,媒体及网友对法院能基于案情具体考量,而非“醉驾一律入刑”的判决说理及结果,大多给予了赞扬。

同样是法院的做法,为何媒体及网友的态度反差如此巨大呢?下面就来分析一下,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青海某地法院被指“垂帘听审”事件一经爆出,当地的中院就发布了如下的一份“情况通报”,其中的“在此,衷心感谢媒体朋友和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作为司法机关,我院将继续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始终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一如既往支持法院工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法治环境。”这一段,对媒体说的可谓情深意切,但却没有换来媒体对这一司法做法的支持、认可和理解,反而是越来越多的质疑和反对声。



相反的是,同样是被自媒体爆出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判决醉驾者无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尽管是为社会上大多数人并无好感的醉驾人员减轻处罚,将已经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无罪释放,却仅凭判决书中于法于理的文本内容,就获得了绝大多数人的赞之“暖心判决”,而且超前数年的契合了最新的司法裁判标准。

这一反一正的事实再次说明,媒体与司法之间,从来不是什么“媒体干预司法”、“媒体干扰司法”关系,只要司法机关的做法或裁判经得起法律和常理的检验,媒体及广大网友是有客观公正的评价的。

正所谓,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顺德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大肆报道,没有恳请媒体“支持法院工作”,不照样获得了网上的主流好评?与之相反的是,即便是说了不少律师的“不当做法”,保证了不少“公正”“公平”的说辞,可依然没有得到期望的正面评价。

在一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看来,凡是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乃至案件旁听人员、媒体记者,将案件信息和法律观点、司法质疑等发布到网上,就是利用媒体干扰司法,煽动舆情扰乱司法秩序。相对应的,采取的措施是,进一步的控制相关人员披露案件信息、发布诉讼情况,甚至不惜限制旁听、对媒体采访不予接待、对裁判文书不予公开等等。这样的认识和做法,真的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吗?

以上述的“情况通报”为例,其中有,“辩护人拍摄照片后,致使(指使?)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并配文字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经“凤凰资讯”、“新黄河”等新闻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新闻媒体报道案件,怎么就成了“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什么时候开始的,媒体报道跟司法活动正常进行,搞成了对立关系?换句话说,将自己的司法活动摆到了媒体报道对立面的位置,是在拒绝司法公开和媒体报道,还是担心自己的办案事项被媒体公开?这是司法自信、司法公信应该具有的思想认识吗?再深一步讲,没有了司法公开、媒体公开的加持,所谓的司法公正,又如何以“让人民群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和相信呢?

由此可见,一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根本不相信司法公开、媒体报道可以得出司法案件的正确法律理解、促进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提高、让司法活动更具有公信力。他们没有认识得到的是,拒绝司法公开、媒体报道,不仅不会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反而会加剧案件当事人、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进而给那些恶意炒作案件者、歪曲司法进程者,有了更多的可乘之机。这么简单的道理,怎么这么多人就是不明白啊!

再如,近日,郑州律协作出的一份撤销案件决定,在网上热传。撤销决定显示,律师对一社会热点案件自费前去旁听,回来后凭会以通过自媒体讲述了庭审过程、发表了自己对案件的法律观点,结果遭到了有关部门“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的投诉。



律协撤销决定没有直说,但表达的含义是,如果对于公开审理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记述自己的参与过程,都属于“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的话,以后律师的上诉状、答辩状,以及媒体报道司法案件、法学专家公开评论司法案件等等,乃至网友评论司法案件,岂不都成了危险乃至违法的事情?有关部门对于“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还讲不讲基本的社会常识、法律需要了?

今天,有律师发微博称,自己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后向法院提交辩护委托手续时,被某法院人员拒收代理材料,不同意其作案件辩护人,理由是案件当事人已经换过两次律师了。

如果律师所述属实的话,可见没有了司法公开、媒体监督之后,某些司法机关的做法,哪里还会顾及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权利、法定审理程序?律师将法庭辩护搬到了媒体上,案件当事人将上诉程序搬到了自媒体上,一些司法人员抱怨“媒体审案”是在“干扰司法”,为何不主动的真正的庭审公开、裁判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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