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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缩减修订考核指标,真的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了

作者 :蓓克 2024-10-03 06:09:15 围观 : 评论

9月29日,最高法院连续发布了《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 聚焦审判执行主责主业——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作出修订》、《把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做优,把为基层减负做实——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修订情况答记者问》文章,宣布近期就对全国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作出重大修订,指标由26项调整为18项。





对这一举措,无论法院内外,评论区一片的叫好声,可见,大家苦这样的考核标准久已。关于对于司法考核的认识,本号此前就曾经说过,任何单位,离不开基本的考核,作为实现上下级或内部管理的监测工具、调控工具,但是,这样的考核不能成了影响正常工作,乃至诱惑甚至是逼迫下属违规违法的工具。

司法诉讼,这是一项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事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需要严格依法办案依法裁决的重大事项,可一旦法院内部设置的考核指标,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产生了依法办案与依考核办案的矛盾,而囿于行政考核的压力而不去依法办案的话,势必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这并非危言耸听,犹如最高法院在上述文章中也提到的,“有的法院抱持“唯数据论”的错误政绩观,将抓指标等同于抓工作,额外增加不科学、不必要的指标,把指标任务层层摊派、逐级加码,令一线法官不堪重负、无所适从。”;“有的法院不能系统地、辩证地看待指标体系,要么为片面追求绝对的“低改发率”而“能维持尽维持”,要么为美化诉前调解数据刻意压降收案数量,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部分法院为了追求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和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达标”,存在在诉前阶段强推调解、不及时立案行为。”......



真实的情况比这些还严重。为了完成考核任务,为了在同级法院的考核排名中争先树优,网上的流行说法是,“一家法院一个诉讼法”,多年办案的律师都无法预测未来的诉讼程序和司法结果了。每到月末、季末、年末,各级法院就进入了加班季,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对照考核指标和考核任务冲刺修补各项工作。

如此的司法工作围绕着考核指标转,法院上下天天围绕着数据会商办案,造成的司法影响就如同本号此前曾经多次发文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的观点,在本次最高法院修订考核指标的说明中,得到了回应和处理。

本号在《一审改发率2.4%、1.98%、0.92%、0.78%...这越来越高的一审维持率》(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法院应该重视改发案件,但不应该考核评比二审改发率》里面写的:

网上一篇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称一审法官根本未参与庭审,“所有的审判活动均由法官助理主持”,案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判决居然以上诉人“并未提交有关证据”证明为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官有没有主持庭审,不是应该二审调取庭审视频吗,当事人怎么能拿到?可见,二审对于一审审判质量的要求之低,连案件是不是法官审理都不深究了!

考核二审改发率,在一二审法院成了考核业绩一体化的背景下,不少的二审法院设置了更严格的改发程序,有规定二审法官改发案件前要征求一审法官意见的,有规定二审法官要指导一审法院案件处理的,在很多律师那里,二审法院成了“维持法院”。二审、再审法官发现一审案件需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这是法律设计的目的所在,也是案件当事人之所以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希望所在。预设或要求一审二审法官必须保持或追求超低的一审改发率、生效案件发改率,这不符合基本的司法规律啊!

如此的现象和认识,得到了最高法院本次修改考核指标的回应:“本次修订中,针对一些法院过度追求“低改发率”甚至“零改发率”的做法,我们将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分别合并调整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引导中级以上法院在纠偏纠错时,树立“当改则改、慎重发回、定分止争”的工作理念,尽可能依法直接改判,减少不必要甚至不负责任的发回重审,防止程序空转,尊重和维护当事人诉权。”

再如,本号曾经在《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是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请善待这份信任和期盼》、《法官一年审理几百起案件,为何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任?》等文章中写到:

不少的法院将控制立案数量,当成了完成考核指标、让审判数据漂亮的“致胜法宝”。虽然最高法院还在三令五申的强调立案登记制,但各级的12368早就对不立案的投诉已经不以为然的“免疫”了,因为都知道怎么回事儿,各级法院也是“没有办法”而为之。

司法案例宣传的很好,司法数据上结案也很快,老百姓就真的信了,认为遭受了不法侵害,就应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可真的到了诉讼的时候,才会知道步步艰难,直到“从电视上学来的对法律和司法充满信心,成了泄了气的皮球满肚子的抱怨”。







为了完成所谓的司法数据,司法人员累的疲惫不堪,法院采取的手段花样百出,当事人立案时间动辄需要几个月,无论最后的案件质量,还是当事人的诉讼感受,最后是不是都会转变成当事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矛盾?真的有必要展开一场大讨论,司法办案,究竟是该围绕考核数据办案,还是回归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回归到让案件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上来了。

如此的现象和认识,得到了最高法院本次修改考核指标的回应:“起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都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相关案件数量如果增长,应该成为我们改进工作的压力,但不能异化为限制诉权的冲动。”;“部分法院为了追求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和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达标”,存在在诉前阶段强推调解、不及时立案行为。本次修订经充分调研论证,对这2个指标设置了更趋合理的区间参考值。”,本次考核指标修改,“决定全面取消立案、执行等具体工作条线的质效评估指标”。

再如,本号在《当上诉率成了法官、法院的考核指标》、《厉行考核下,上诉再审不是在解决纠纷,而是在告一审二审法院了》、《各种具体标准的唯考核论下,法官审不出高质量的案件》、《当上诉率成了法官、法院的考核指标》等文章中提到的:

一些司法机关,用结案率、上诉率、二审改发率等等数据数据作为唯一的标准,来考核法官的审判工作,认定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司法满意度,评价法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在目前的司法考核体制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越来越作为一个利益群体出现。一审法院、一审法官乃至二审法院、二审法官,只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审案件,就会面临着自身考核业绩受到影响的压力。

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案件审理上,应该保持相对独立的审判关系,而不是在案件结果维持上达成利益的一体化。如果考核激励不当、指标要求过高的话,就会最终会代价到案件当事人身上,让他们成为牺牲品,严重损害他们的法定权益。

如此的现象和认识,得到了最高法院本次修改考核指标的回应:“有的法院抱持“唯数据论”的错误政绩观,将抓指标等同于抓工作,额外增加不科学、不必要的指标,把指标任务层层摊派、逐级加码,令一线法官不堪重负、无所适从。”;“平均结案时间只是审限内结案率的补充,是一个分析性指标,不是越短越好,更不能直接用于对基层法院的考核,防止基层尤其是人案矛盾严重地区的法院不得已而“结案了事”。”

最后是,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了,此前的司法考核中存在着加重基层法院负担、考核层层加码等问题,缩减了部分的考核指标,但还是要防止各级法院在今后的司法考核中,依然存在着错误的政绩观,“把指标压力不当传导至具体个案”中。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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