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检察长请被告人喝酒?多少司法考核已经背离了立法本义
又一起举着身份证上网络平台举报的!近日,辽宁省一男子举报称,昌图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马某在明知自己无罪的情况下,邀其喝酒诱导自己认罪,但事后法院两次均判自己无罪。
举报者宋某称,他原是一名铁路工人,2019年被诬告诈骗,2023年昌图县法院、铁岭市中级法院先后判决其无罪。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举报人还晒出了法院判决自己无罪的判决书,并称自己,“我所举报的情况属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记者联系到举报人宋某得知,其是从去年开始一直向纪检部门反映问题,至今没有回应后,才到网络上举报的。
据宋某称,在法院审理期间,马某一直威胁让我认罪,还让我的律师给我做工作,多次让我认罪。“更严重的是,2023年5月12日,马某托人请我喝酒,在酒桌上和多名检察人员让我认罪,说给我判缓刑,并不会影响我的公职,不影响我退休。”
宋某认为,马某作为检察官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予以起诉,并诱导其认罪,希望有关部门查处。
按照常理,都是身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过各种渠道请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及其领导喝酒吃饭,这个案子却出现了反其道而行之,检察院领导请被告人喝酒吃饭。按照最高检察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以往被通报违规的,都是检察官接受当事人请吃的,却没见反之情形的,不知道应该如何适用违法违纪规定?例如,2024年2月,“廉洁湘潭”通报,颜某然(已退休)在担任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期间,多次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吃和所提供的娱乐活动,并收受当事人所送财物。颜某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9月,颜自然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退休待遇由副处级降为一级主任科员标准,并收缴违纪违法所得。
不过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五十二条规定,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则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可见,即便是在案件已经移送到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私下会见当事人当事人,不管是接受当事人的宴请,还是自己宴请当事人,都是违纪行为。
以上违规宴请的违纪处罚,显然不是举报人本意,其现在举报的是“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这罪名就是不是违纪处理能封顶的了。想想也是,明明自己是被诬告陷害成了刑事案件,法院都已经认定自己是无罪了,却被检察官动员让自己认罪,搁在谁身上也要怀疑背后有猫腻,事后要感觉被“合伙”陷害了。不侥幸、不后怕、不生气才怪!
这已经是这个月第二次出现因“认罪认罚”而公开举报的新闻了。8月5日,两年前“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的办案民警陈志伟,手持身份证异地实名举报了当年的办案人员,声称当年自己写的忏悔书,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1个月未提出上诉的“认罪认罚”,都是“背黑锅”,并非自己本意。
按照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解释》第 347 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按照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条款的最重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愿意”,为何还会出现认罪认罚案件事后反悔而举报办案人员的呢?新闻报告中的“副检察长请被告人喝酒”,或许就能反映出认罪认罚制度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一起明明是无罪的刑事案件,却让副检察长放下一身正气高高在上的检察官身份,低三下四的请被告人喝酒,而且还请了其他检察人员作陪,甚至不惜冒着违纪违规的风险,最终目的就是让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见,这个认罪认罚,是可以让副检察长从中收获个人利益的,至于什么个人利益,有待有关部门查实。
犹如此前文章中写过的,取保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办案人员不能跟办案结果产生直接的利益关系,否则就难免产生办案人员带着个人功利目的去办案,而不顾法律规定乃至侵害被办案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
事实上,不少律师之前已经提出过,在一些案件中,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为了追求所谓的认罪认罚适用率、检察院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刑事案件错案率等等考核目标,或多或少的采取着各种法律变通执行的手段,甚至不惜冒着违规违法的风险。
在日益严苛的考核压力和日后面临的追责风险下,司法办案人员,也面临着办案究竟是依据考核指标,还是法律规定的两难选择。严格保障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权益,则自己面临着考核任务完不成乃至被追责的压力,“不得不变通”执行法律规定,却最终面临着明白了法律规定之后的当事人哪里无法交待,被举报违法办案的局面。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