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法守法

微信
手机版
豪仕法规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作者 :桐梦 2024-06-28 00:00:05 围观 : 评论

诉讼攻略 2024-05-12 09: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山东高法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裁判要旨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本案情杨某乙与杨某甲于2001年9月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方面的差异和处理夫妻日常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4年4月9日,杨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以及坐落于昆明市××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除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外,根据杨某甲和杨某乙在再审审理中补充提交的一系列新证据,并结合一审中收录的证据查明:2006年9月18日,杨某甲出售其婚前位于××街××号的房屋,售房所得价款200000元于当天存入其在建设银行的定期账户,2007年3月20日到期后又转存入该行另一个活期账户,并在同一天用于支付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的首期款。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一、准许杨某乙与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夫妻共有财产:除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归杨某乙所有,其余的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归杨某甲所有;坐落于昆明市××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归杨某甲所有,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的债务34000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责清偿170000元;四、驳回双方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525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担10262.50元。杨某乙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昆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准许原告杨某乙与被告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夫妻共有财产:除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归杨某乙所有,其余的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归杨某甲所有;坐落昆明市××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归被告杨某甲所有,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责清偿170000元;四、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请求”;三、夫妻共同财产:松下等离子电视机1台、松下洗衣机1台归杨某乙所有。松下冰箱1台、百惠洗衣机1台归杨某甲所有;坐落于昆明市××小区××幢××层××室的房屋1套归杨某甲所有,由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杨某乙房屋补偿款3250000元;四、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由杨某甲负责偿还;五、驳回杨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105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担20525元。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杨某甲出售婚前个人所有坐落于昆明市××街××号××幢××单元××号房屋的价款交纳了××小区××幢××层××室房屋的首付款200000元,之后杨某甲又借款340000元将该房屋的按揭一次性付清,该首付款200000元及在购买涉案房屋的过程中自然增值,属于杨某甲的个人财产。二审法院仅以该涉案房屋系婚后购买,便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认诉争房屋归杨某甲所有,然后由杨某甲支付杨某乙诉争房屋现价值6500000元的50%即3250000元作为补偿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7)云民再9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准许原告杨某乙与被告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和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夫妻共同财产: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归杨某乙所有,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归杨某甲所有;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归杨某甲所有,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四、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由杨某甲负责偿还;五、驳回杨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1050元,由杨某乙负担20525元,由杨某甲负担20525元。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故本案仅针对双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系一方在婚前购置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则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甲在再审审理中补充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与一审中收录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杨某甲是在出售了婚前其位于××街××号的房屋,将售房所得价款用于支付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首期的事实。杨某乙虽不认可,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也未举证证明首付款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事实,并且对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情况亦不能作明确说明。根据本案收录的证据,可以认定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的购房款中有200000元系杨某甲处分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事实。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部分,离婚时该部分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一审判决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该房屋判归杨某甲所有,由杨某甲在扣除其个人财产200000元占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后补偿杨某乙一半价款的判决结果正确。二审判决在未对杨某甲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进行查明的情况下,即径行改判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此外,鉴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认可××小区××幢××层××室房屋的价值为6500000元,且杨某甲对此事实认定未上诉,二审中也没有提任何异议,杨某甲在再审中单方所作评估不能改变其在原审程序中已确认过的事实,故对杨某甲提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不予采信。就杨某乙应否承担340000元债务的问题,一审庭审结束后宣判前,杨某甲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杨某乙承担该笔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该意思表示系杨某甲自愿作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再审中杨某甲也表示在一审判决结果的基础上同意放弃由杨某乙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故二审法院确认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由杨某甲个人承担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适用的是198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一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2014年11月14日)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2015年4月17日)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再99号民事判决(2018年6月19日)


?

相关文章

  • 失信被执行人搭乘飞机来去自由?不能让“限高令”成一纸空文
    失信被执行人搭乘飞机来去自由?不能让“限高令”成一纸空文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调查多个平台发现,不少票务公司在其社交平台账号或短视频平台发布可为“限高”人员出票的推送或视频。记者以“限高”人员身份咨询,相关公司均表示可出票。为何“限高令”下“限高”人员乘坐飞机屡禁不止?知情人透露,虽然法律明令禁止,但目前确实有漏洞可钻,票务公司往往会通过使用护照、境外订票系统等方式为“限高”人员躲避系统限制,实现购票出行。(据6月26日澎湃新闻报道)记者调查聊天记录截图...

    2024-06-28 06:06:25
  • 黄浦区乔家路东北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
    黄浦区乔家路东北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黄浦区乔家路东北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区建管委、区房管局: 你部门《关于申请确认黄浦区乔家路东北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黄建征收〔202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乔家路东北块列入我区旧城区改建范围。上述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中华路,南至引线弄、金坛路,西至大夫坊,北至复兴东路,详见附图。 二、在启动改建前,按照《上海市国有...

    2024-06-28 00:00:10
  • 广西*医院违法辞退57名员工,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拖欠工
    广西*医院违法辞退57名员工,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拖欠工

    广西*医院违法辞退57名员工,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拖欠工发布日期:2024-06-27 作者:叶霖律师 广西*医院违法辞退57名员工,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一案(2023)桂01民终第11405号-11424号、11699号-11889号民事判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

    2024-06-28 00:00:08
  • 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争议成功帮员工获赔15多万元经济赔偿金
    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争议成功帮员工获赔15多万元经济赔偿金

    这名劳动者在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的工作,公司是佳兆业公司潍坊分公司,该公司是全国地产排前十名的大型房地产公司。公司在2023年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予以辞退,理由是该劳动者长期旷工高达120多天,并且称劳动者与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严重侵害公司的利益,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我们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强有力的反驳,该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我们就已经胜诉了,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又起诉到法院,这次在法院我们又获得了...

    2024-06-28 00:00:07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诉讼攻略 2024-05-12 09:16 北京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山东高法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裁判要旨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

    2024-06-28 00:00:05
  • 仲裁庭组成程序违法导致被撤销的八个经典仲裁案例
    仲裁庭组成程序违法导致被撤销的八个经典仲裁案例

    仲裁庭组成程序违法导致仲裁案件被撤销 1.仲裁庭未告知仲裁规则和送达名册,也未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案件(2017)冀08民特84号,法院认为: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既未向刘某存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也未把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刘某存,因此,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2.更换仲裁员后没有通知当事人,案件(2020)豫10民特11号,法院认为:本案首席仲裁员的更换,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2024-06-27 09:35:25
  • 乐陵市文旅局局长刘忠赴北京开展文旅产业推介
    乐陵市文旅局局长刘忠赴北京开展文旅产业推介

    6月25日,乐陵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刘忠赴北京参加第十三届迈点品牌发展大会,现场推介乐陵文旅产业。图片推介会上,刘忠对乐陵历史文化、区位、交通、营商环境、文旅资源及文旅产业进行了介绍,并对乐陵市国家4A级旅游景区千年枣林、山东省重点项目乐陵影视城以及文旅、影视方面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了重点推介。同时,向广大游客与企业发出邀请:“希望大家以此为契机认识乐陵、喜欢乐陵、选择乐陵、走进乐陵。在此,诚邀八方宾...

    2024-06-27 01:51:28
  • 杨某忠过失致人死亡案
    杨某忠过失致人死亡案

    杨某忠案发前系某单位的司机,负责驾驶压路机等工程车辆。2023年11月7日13时许,杨某忠驾驶胶轮压路机在施工现场,在明知有人在竖井里清理残留沥青,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倒车时将竖井工作的赵某某压死。随后,杨某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杨某忠。阅卷后辩护人向被告人杨某忠依法核实了有关情况。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2024-06-27 00:00:12
  • 潍坊市超过退休年龄均可认定为工伤,无论是否确认为劳动关系
    潍坊市超过退休年龄均可认定为工伤,无论是否确认为劳动关系

    潍坊地区的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之后,在单位工作时受伤,还能否认定为工伤?能否享受工伤赔偿待遇?最近我们代理了两起这样的案例:分别是员工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时没有超过退休年龄,而在超过退休年龄之后工作过程中受伤。我们代理的两起案件最终都被认定为工伤,并向单位主张到工伤赔偿待遇。 这种案例在潍坊市能胜诉的概率非常低,因为大多数人是不知道自己的这种情况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因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

    2024-06-27 00:00:10
  • 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病例申请工伤认定,后有以此为由要求人社局工伤科撤销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病例申请工伤认定,后有以此为由要求人社局工伤科撤销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虚假病例,进行虚假陈述,受伤时间造假为由要求人社局工伤科撤销工伤认定时,这种案子该怎么办呢? 我们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当天去医院检查时并没有发现身体受伤很严重,只是身体感觉不适,一个多月没去工作,等再次去医院检查时诊断出他的膝盖伤势非常严重。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就要求劳动者将受伤的时间说成是第二次到医院就诊的时间,也就是到医院住院动手术...

    2024-06-27 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