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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判决书有一千多次错误?司法裁判文书要不要向社会公开

作者 :鑫依 2024-05-05 06:00:07 围观 : 评论

5月2日,公众号“庭审解说”发文《判决书被指出现1000多处错误》,文中转发了一份某法院2020年8月30日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图片来自“庭审解说”

根据笔者统计,这份129页的判决书中,大量出现了标点符号错误、人名指称错误、词语重复或漏字、隐名化处理不全、法律条文名称错误等等,共计1342处。

最为离奇的是,“本院认为”中的法律适用,居然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多少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多少条;判决内容中,一会儿是二万元,一会儿是2万元的数字格式。


图片来自“庭审解说”


图片来自“庭审解说”


图片来自“庭审解说”

不知道是转载的内容不全,还是原判决书就是如此,这份一审判决书,居然最后没有列明上诉权利和格式要求。用网友的话是,此前媒体广为报道的有刑事判决书存在100多处错误,跟这份判决书比起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根本不在一个级别。


图片来自“庭审解说”

此前的文章也曾经写过,目前的基层法院已经不堪重负,一线法官们疲于完成各种指标组成的考核任务。各级法院系统在司法改革七八年后,再次将“案多人少”、“人案矛盾”列为的头等需要解决的大事。详见本号《不要意外判决书100多处错误,很多法院已不堪重负、疲于结案》(点击蓝字可阅读)一文。

公开可见的,法院系统推出的诉源治理、简易案件审理程序、考核案件比上诉率改发率等等工作举措,共同指向的目标就是,减少案件数量。作为案件当事人可以感知的是,凡是司法诉讼,从起诉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周期越来越长、流程越来越多,法定周期根本落实不了了。

如此这般带来的影响是,不堪重负之下,司法不可能提供高质量的工作。道理很简单,所谓的多快好省,根本不符合任何行业的运行规律,司法工作也不例外。有法学教授就曾经说过,长期的案多人少不堪重负之下,司法审判全靠行政考核之下,法官不可能审出高质量的司法案件。

在此背景下,一篇篇错误频现的判决书就出现了。在此类新闻的留言区,跟不了解内情的社会大众深感错愕、不无震惊不同的是,法律人士却是习以为常,不以为然。

因为他们知道,跟裁判说理语焉不详、审判结果无法理解比起来,司法文书中出现错别字,根本就是小事儿。值得深思的是,裁判文书错得如此离谱,其他的司法流程,就能达到司法工作需要的严谨要求,严格依法办案?

曾经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了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动态管理、法官审理案件独立裁判、庭审直播文书公开审判执行流程公开、法官错案追究、司法审判类案检索等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旨在打造司法审判面向全社会公开的便民、透明、法治公开课的新局面。

以上这些工作举措,着实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导致了社会各界都将矛盾纠纷都推给了法院,不仅包括社会人士,也包括各种公职单位。终于,法院在各种案件的疯狂涌入下,开始高举“免战牌”了。

可以作为例证的是,几年前推出的改革举措,除了法院员额制得以保存了下来之外,其他的改革举措多数再无下文,或是半途而废,或是大打折扣。



以耗费巨大、反响极好的裁判文书网为例,若不是社会各界的齐声呼吁,也差点就此陨落。如今,裁判文书网虽然经过争取保留下来,但公开范围、公开力度已经大打折扣,再无当年“应公开尽公开、不公开是例外”的工作要求和落实力度,法律应用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不可同日而语。

何以至此?在此前裁判文书网存废的那场社会大讨论中,有一种声音是,裁判文书全部向社会公开之后,有不少人时不时的就从裁判文书网寻找文字错误,以制造社会话题,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这种观点的内涵是,目前司法面临的各种状况,已经不足以支持裁判文书的公布公开,不仅是案件的审判质量、裁判标准,更包括裁判文书的文本正确率。于是乎,经过一番的呼吁、回应及调整,我们也就看到了如今的裁判文书网现状。

虽然各地各级法院的各种裁判文书不直接向社会公开了,但为了控制和掌握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的质量,四级法院内部通行、仅对法院内部人员开放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与裁判文书网并行的形式,随之上线运行了。

目前,同样一份裁判文书,也便有了两个不同的版本,一个是大家可见的、经过各种处理过的裁判文书网版本,别说找错别字,就连有些关键的案件信息,都经过处理;一是原原本本的法律文书扫描版本的,只能在法院内网按照权限查阅,以供法院内部大数据分析、掌握实际运行情况之用。

如此的两个版本,增加了各地各级法院的工作量之外,体现的是对于裁判文书不同的监督方式。此前的裁判文书网模式,是以司法文书的原貌接受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如今的内部裁判文书库,仅需要接受法院内部的考核监督即可。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这样的内部监督,可以切实地不断提高司法文书的质量吗?裁判文书面向社会公开,确实容易引发不少人挑错,故裁判文书的书写到发布,司法人员都会丝毫不敢马虎,如果换成仅需内部监督,只需要上级那里和当事人那里过得去就行,还会不断提高注意程度吗?

此外,这样的内部监督,真的可以杜绝外部公开监督吗?别忘了,现在已经是自媒体时代了,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即便不向社会公开,但却不得不向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送达。即便是当事人考虑良多的一时不将裁判文书公开,可多了数年,还会有所顾忌吗?

就如同上文中提到的据称上千处错误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时隔三年多之后的惊现网上,不是同样的引发非议?值得思考的是,一旦内部监督放松了质量考核的时刻紧绷,会有多少错误的裁判文书流向社会,到时候,隔三差五的来个当事人自爆文书错误,又该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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