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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逆行女”狂扇男司机,全网都在问,能追究寻衅滋事罪不?

作者 :娅蕾 2024-09-01 06:01:47 围观 : 评论

近日,网传青岛一女子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逆行插队未果,追尾前方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子司机,认为男子挡住了她逆行,不仅疯狂辱骂,还连扇对方十几个耳光,打的司机口鼻流血,并未还手。现场视频及警方处理通报,引来了全网的热议。

现场视频显示,女子下车之后,态度非常嚣张,先是对一个穿马甲的工作人员进行推搡,嘴里还骂骂咧咧的。然后,女子来到正常行驶的男子车前,用各种脏话辱骂男子,还动手打人,用手和手机连续扇了男子十几个耳光,即使对方口鼻流血不止。

有人上前劝阻,女子未住手,仍大声喊道:“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饶不了你”、“你报警啊”......打人之外,女子踹了几脚男司机的车辆后,在别人的劝说下开车扬长而去,被打男子满脸是血的站在原地。



令人震惊的是,视频里,男子被打了这么多下,始终没有还手,旁边居然还有好心人“提醒”被打的男子,“千万别还手”、“千万别还手”,围观的人对于女子的暴行及离开,纷纷选择避让,只有一黑衣男子劝其快点离开。

事后,当地警方发布了“警情通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打人女子王某给予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上信息显示,被打男子表示,对处罚结果表示不满:“我也不怕丢人现眼,我不还手不是因为我怕你,是因为我后面拉着孩子,我是个男人不打女人,同时我也是个退伍军人,你一而再而再三对我殴打,拿手机砸我,绝不和解!我就想要个说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根据“通报”,公安机关是认定了女子存在“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殴打他人”两项行政违法行为,并没有进一步的案件处理通知,并不想进一步追究女子其他乃至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视频流传上网,不仅被打的男子认为处罚过轻,网友们也不干了,纷纷认为女子的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网友们还找到了发生在2018年7月的“男子反削20年前的班主任”案件。事发时,开车经过某地的常某发现了自己20年前的初中班主任张某,想起了自己上学时被后者殴打的经历,停车上去拦下对方,骂人之外,连扇了了好几个耳光,之后将张某踹翻在地拳打脚踢。



时隔几个月后,打人的视频被人发到了网上,引发了巨大的争议。2019年7月,常某被河南省栾川县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当年,常某的行为是否够罪的这个案件审理,当年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常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央视也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详细的报道,最后,法院依然认定常某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法院认定的理由,基本采纳了检察院的指控理由,认为常某“为报复被害人,发泄自己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借故生非,随意当中拦截、辱骂、殴打被害人,并有意录制视频,又将不良视频先行传播给他人炫耀观看,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017年4月2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打赢了进监狱,打输了进医院”,是不少司法机关大肆宣传的普法广告牌,如此的深入民心,以至于在上述的女子视频中,也出现了被打年轻退伍兵即便满脸是血也不还手不制止,旁边还有人紧急提醒“千万别还手”,以至于一个女子,打了人,无人上前阻拦,放任其离开。

难道,这就是此类普法要做到的效果?是不是如此的普法导向,导致了打人女子的嚣张、被打者的胆怯、旁观者的冷漠?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能只是口号,还要落实到具体的执法中,而不是凡是还手的,就是互殴,就是法办。

倡导人人守法的前提是什么?必须是违法者从严处罚,必须是鼓励人们同违法行为斗争,否则就会造成违法者的肆无忌惮、更多人的置身事外。公开在公共场所肆意打人,视频的传播量这么大,算不算“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其他恶劣情节”?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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