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温州6岁女童走时装秀,下台后妈妈瞬间腿软,竟要赔56万
影视荧屏上,能看到很多耀眼的童星,有的是被星探发掘出来,有的是有一对父母在背后操持,无论是哪一种,成为一个童星要付出的辛劳很大,因为他们小小年纪,不仅要面对职场,还需兼顾好义务教育。
2014年,北京的一场时装秀走出来一个小名模,年仅6岁,观众却为她的气质、姿态、神貌所折服。这是一场十分成功的走秀,小名模也得此一走出名。然而,一切都朝大好方向发展时,小女孩的母亲却在走秀结束后接到了数条短信,其中一条还吓得她当场腿软:赔付56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这位母亲叫作李某,家住浙江温州,与丈夫经营着一家制鞋厂,家境富裕。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李某生下了女儿施某辰之后,无时不刻不想着女儿的未来。为了让施某辰在起跑线上拔得头筹,李某于2012年,将年仅4岁的女儿送进了某艺术学校。
施某辰对于艺术颇具天赋,还有着一张人见人爱的可爱容颜。老师十分看好她,建议其参加了大大小小不少文艺演出。每一次演出都十分成功,这让为女儿未来焦愁的李某,看到了方向:培养成小童星。
李某是个制鞋的,缺乏文娱领域的人脉,所以要想将女儿培养成童星,道路艰阻。无论是找资源,还是置办参演服装,都需要一大笔钱打点,李某手中掏不出这么多钱,便一意孤行将家中的制鞋厂卖了。李某丈夫对此举严厉反对,认为施某辰年纪小,应当将重心放在学习上,而不是四处参演,此外制鞋厂是一家经济来源,卖掉了,相当于自毁腰包。
但丈夫的反对没有拉回李某,她通过卖厂,获得了一大笔钱,将其全投入了各种电视节目与演出活动中,慢慢为施某辰积累了一些名气,但比起童星,还相差甚远。2013年11月,李某偶然看到了某童星策划公司发布的关于拍童装画册的信息,她关注到,如果签约了这家公司,那么如同有了一个后台,可以全方位致力于将施某辰打造成童星。
李某动了心,带着女儿参加选拔。施某辰十分优秀,在竞争中成为佼佼者,与另外3个孩子一同入选。接着,公司出具了一份合同,其中规定了“若接其他公司或者个人为其安排的活动,应当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客户私下活动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八万元”,此外,还有5年的期限。
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老板明确告知李某,如果施某辰要参加其他公司的拍摄、演出等活动,需要电话、短信等方式说明。李某认为有一个专业团队培养,比自己四处寻资源好得多,遂果断签下了合同。
这时的施某辰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简单而言,是童工。我国禁止使用童工,不过涉及文艺领域,如果监护人同意,又出于当事人本身意愿,是可以从事文艺活动的,但不能忽视义务教育。李某将施某辰委托给经纪公司打造,从事的是文艺方面,是合理合法的。
签订了合同,李某等着一个童星梦,但却久久等不到,因为公司给出的资源太少,甚至还没有她亲自上马来得多,李某心中很是失望。2014年3月,施某辰的某位老师推荐了一个演出机会,是在北京举办的一场时装走秀活动,很多国际一线名模都会参加,是个不可多得的机会。
李某得到这个消息,欣喜地带着女儿参加。施某辰十分优秀,在一众人中很显眼。活动结束,她还得到了与闻名中外的名模合影的机会。毫无疑问,这场走秀过后,施某辰将名声大噪。李某抑制不住激动的心情,坐在台下,看着突出的女儿满是欣慰。
走秀结束,李某拿出手机,竟发现公司发来多条信息,全部涉及乙方义务未如约履行,原来李某对公司心存不满,参与这次演出并未告知公司。由于李某身处现场,没注意到信息,公司久久收到她的回复,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方赔偿擅自解除艺人协议的违约金八万元以及先后六次私自参加其他公司举办活动所造成的违约金48万元,共计56万元。
李某一看到巨额赔偿金,拉着女儿下台后,瞬间腿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中,明确表明了施某辰若要接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安排的活动,应经得甲方同意。李某擅自联系第三方,并先后六次没有告知公司,属于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公司在提交证据时,只能上交两次违规参演的材料,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委托合同的,若擅自解除合同造成了一方经济受损,才需要赔付违约金,但公司不能证明李某此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所以法院判决李某方仅需赔偿两次违约产生的费用16万元,无需承担擅自解除艺人协议的违约金。
56万降到了16万,李某受益于法律的保护。但她需要赔付,也是因为违约,得到了法律的惩罚。合同一旦签订,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与义务,容不得马虎与糊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