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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办案,究竟以法律规定为准,还是以考核标准为准?

作者 :娅文 2024-10-11 06:09:10 围观 : 评论

10月8日,“南方都市报”发了一篇《擅用校友信息伪造案件并自行调解?河北一法院公职人员遭举报》的新闻报道,奈何现在已经看不到了,但其中的报道内容,确实令人值得警惕和深思。



根据该报道,有实习律师在帮当事人网上立案时,意外的发现自己本人和自己的同班同学也成了某法院一起买卖合同案件的诉前调解案件当事人,而这是其本人和同学根本不知道的事情。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根据举报材料,“截至9月28日上午,已发现128起相关诉前调解案件,涉及300余人。”这些虚假案件,在案件平台上却显示调解成功、未调解成功等情况。

如此操作造成的影响是,“有部分为正处于公务员录用政审环节,录取单位先查出其名下有诉讼案件尚未报备,已对其进行询问;有部分同学即将参加选调生考试,担心可能会影响其政审。”

报道也找到了这些案件的始作俑者——某法院法律硕士毕业的法官助理,其利用在校期间获得的同学个人信息伪造了这些案件。报道中有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之所以铤而走险伪造案件,或与完成法院的调解考核指标有关......”



所谓的诉前调解,就是诉讼案件在法院网上立案之后,会被转到单独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诉讼之前的调解,也是有专门的立案结案系统登记统计的。这是近几年才在法院系统推行的司法工作,尽管没有诉讼法上的规定,推进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

推进该项工作的目的,旨在以“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为导向,在诉讼之前的源头化解案件纠纷,减少案件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诉讼执行压力。

按照以上的规定,诉前调解应该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对于当事人不同意非诉讼方式解决的,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调解期限为30日”,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

可是,为了推行这项工作,不少法院采取了考核诉前调解案件数和调处结案数的方式,跟各个法院及调解人员的工作业绩、晋升绩效等福利待遇挂钩,再加上大量案件转为诉前调解,可以缓解在审在执的审判执行案件数量,提升其他考核指标。

于是乎,原本规划设计很好的诉前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被异化执行。犹如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在9月29日《把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做优,把为基层减负做实——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修订情况答记者问》时一提到的:

“有的法院不能系统地、辩证地看待指标体系,要么为片面追求绝对的“低改发率”而“能维持尽维持”,要么为美化诉前调解数据刻意压降收案数量,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

“部分法院为了追求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和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达标”,存在在诉前阶段强推调解、不及时立案行为。”



真正的有过司法诉讼经历的才会知道,一些法院为了完成诉前调解的指标,会在法律规定、司法文件的规定之外,异化到什么程度。有律师撰文,此前到法院立案之后,还可以查询到自己案件的诉前调解信息,最近到法院立案才发现,今后的诉前调解信息已经不予公开,连自己都查询不到了。没有了立案信息,自己还怎么按照规定期限催促法院立案啊?

以烟语君的立案经历可以证明,有些法院根本不征求当事人意见,只要是立案通过的案件,全部转为了诉前调解程序,而且在诉前调解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开庭程序一样,组织双方进行司法鉴定、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直到案件可以出判决书了,才通知当事人交费立案。

如此的诉前调解如果真的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调处案件纠纷也就罢了,可问题是,案件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可能调解,原被告连人都没有通知到,也都一股脑的要进行诉前调解的等待,直到当事人等了几个月毫无信息的到法院询问,诉前调解人员才不情愿的对着电脑一番操作后称,已经转到立案庭了,已经诉前调解终结了。

各地法院的工作报告、司法统计中,诉前调解的案件数量和调解成功率却是一路的高涨。按照烟语君的诉讼经历感受表示怀疑,哪有这么多的案件在诉讼之前调解结案的,自己怎么就没有遇到?新闻报道可见,原来有人为了提高诉前调解的数量和结果,已经开始不惜伪造案件了!

如此的伪造案件,抛开给当事人造成的法律影响不说,抛开司法数据失真造成的司法影响不说,抛开法律定性法律责任不说,本来司法资源就有限,当事人打个官司经过一个审理程序都要按年计算,各地法院纷纷喊着“案多人少”不得不加班忙案子,还有功夫办理真实案件之外伪造案件办理吗?

司法考核,本来是一个系统内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监测指标,哪能设定为跟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实际利益挂钩,用来证明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公正与否,进而通过评比排名的方式,要求必须达到某项数据目标,进行考核数据竞赛?



按照司法的运行规律,司法人员的评价标准,只有法律规定的硬性要求和当事人的诉讼主观评价,除了法律程序之外的监督,不能让案件的司法结果跟司法人员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

一旦案件处理结果通过司法考核利益跟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发生了直接利益关系的话,又如何保证办案人员不会为了自己的考核利益,而牺牲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乃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这些都是基本的司法常识吧?一个好的制度,不能仅是初衷好就行,还要考虑到其他的因素,保证做到落实好才行,尤其不能以牺牲法律利益。法官助理身为法律硕士,不应该不明白法律的基本规定及行为后果,却为了考核数据而造假案子,究竟是制度之错,还是个人之错呢?唉!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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