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收下属等人高档烟酒等被移送公诉,收下属送礼会构成犯罪
9月13日,“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了其中6起违规收受高档烟酒问题典型案例。
其中有,天门市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程超平“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程超平先后多次违规收受8名下属和民营企业主等管理服务对象以拜年、感谢介绍客户等名义所送高档白酒12瓶、高档香烟14条、礼金0.9万元,以及价值0.5万元购物卡。程超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湖北省纪委监委指出,违规收受高档烟酒等礼品礼金问题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律不得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高档烟酒。
公开资料显示,程超平,1978年4月生,2001年7月参加工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曾任天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2021年11月起,任天门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等职务。可见,通报中查处到的收礼情节,是发生在其任法院院长期间。
“长安天门”报道,2021年10月27日下午,天门法院召开全体干部大会,会议宣读了省委组织部关于同意提名程超平同志为天门市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的文件通知。
会上,程超平表示,坚决拥护和服从组织决定,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今后将从三个方面继续努力,争取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守牢底线。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防微杜渐,从严律己,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知名政法院校法律本科学历,二十多年检察院法院工作资历,法院院长提名大会上向领导及属下公开表示,要“加强廉政建设”、“守牢底线”、“防微杜渐,从严律己,抵得住诱惑”,不可谓不知法懂法,也不可谓对领导职务潜在利益诱惑不认识深刻,却最终还是倒在了贪腐受贿上。
尤其是,“通报”中专门提到的,程超平在任职法院院长期间,“多次违规收受8名下属和民营企业主等管理服务对象以拜年、感谢介绍客户等名义”所送高档烟酒、礼金、购物卡,令人细思极恐。
法院是应该最讲求公平公正、依法办事的地方,身为法院院长,借着拜年的机会,带头收受下属的高档烟酒、礼金,不顾国家三令五申的党纪国法,会造成什么样的司法内部环境影响?法院院长的下属,会是谁,大部分是法官吧?院长带头送礼,其提拔的法官及法官领导,会拒绝送礼者?真是令人细思极恐!
给领导过年过节送礼,是否会构成行贿受贿犯罪?
逢年过节属下给领导送礼,而且送礼的时候会说,这是“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联络”、“礼尚往来”、“给孩子的压岁钱”等等理由,又不具体的求你(领导)办事,不会构成违法违纪,谁也不能查这么细致,就连纪检部门也说,“对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宜以违法犯罪论处。”
还有些人,包括法律专业不精的人认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收礼行为,只要没有发生具体的请托事项和牟利证明,就不会被认定为了行贿受贿,通常不认为是犯罪,最多也就是违纪罢了。
这常常是过年过节送礼收礼时自我安慰的想法。可究竟多大价值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算“正常”,来者不拒的下属送礼到了领导那里可就是堆积如山了。动辄就是几千元一瓶一条一张的送,还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吗?
如果是没学过法律的,有以上的认识也就罢了,可如果专业学过法律的检察官、法官领导还是如此认识的,只能怪自己学术不精了。
都知道,一个单位里,大家资历都差不多,工作了一辈子,能否获得职务提拔,一把手的赏识和印象是决定性的。如何获得亲近一把手的机会,获得其额外的提拔机会,成了不少人处心积虑的奋斗方向。据此,不少人就瞅准了过年过节给领导送礼的机会,不惜花费重金“感情投资”;一些不良领导,也把下属过年过节的表示与否,看成了会不会来事的标志。
借助过年过节送礼收礼,已经成了腐败的重灾区,而且双方都是以行贿受贿罪中要求的“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挡箭牌。
为此,最高检察院官曾经发文,专门解析,“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
由此可见,单位下属给领导送礼,即便是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但私下收买跟领导的“感情”,明显属于影响或破坏同事之间在掌握着提拔权的领导处的竞争关系,而且送礼也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该属于行贿受贿中的“不正当利益”。
以上的法律认识,也获得了司法解释专门规定的确认。
2016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还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领导收受下属财物的,不管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需要,或是谋取利益的正当与否,只要累计折算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就是受贿罪。那些所谓的查不清牟利事项,送礼金额也就几千元的想法,能架得住以上司法解释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可能一个下属过年过节给领导送礼的金额达不到3万元,可架不住想送礼的下属多啊!一旦被查,领导家里根本自己消费不过来、堆积如山的高档礼品,这不是将领导送上构成行贿罪的法定情节吗?这不是害领导吗?
领导因为贪腐被查了,过年过节给其送礼的下属,内心会忐忑不?看了以上的规定和理解,作为下属,过年过节你还会给领导送礼吗?作为领导,你还会收下属的礼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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