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合作备忘录”的副院长执行局长被免职,给法律人以警醒
7月14日,广西南宁市纪委监委就南宁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问题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发布通报,处理了相关责任人。这场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停车收费问题,除了前期当地整改了收费标准外,最终以公开查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方式,应该了事件结果。
根据通报,除了停车收费相关单位被通报整改之外,更令人关注的是:青秀区法院副院长赵会被免职,进行组织调整;青秀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梁芳燕被免职,进行组织调整;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副局长、慧泊公司董事长郭智华被免职,进行组织调整;南宁公交集团副总经理赖洪、剑川,慧泊公司副总经理陈庆楼等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均已被立案审查调查。
据此可见,出席今年5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与南宁慧泊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时的四名法院、企业领导(如下图所示)均被处理,有的还被纪监部门继续调查,或许还会涉及刑事责任。
有些法律人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表示不解,明明是行政部门是主管停车收费企业规划审批的第一责任人、日常监管部门,怎么最后被追究责任人却只有法院领导、企业负责人?还有网友认为,法院作出跟企业签约《合作备忘录》这样的大事,怎么尽是由副院长、执行局长担责?不是事件的后来,法院不是对外宣传“是法企共推共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怎么被认定违规了呢?
公开资料显示,不少司法机关热衷参加服务当地营商环境打造的活动,其中的一些司法机关,采取的工作举措是,让法院跟某些当地企业结成关联单位,承诺给予涉企案件给予特殊照顾,甚至指派法院领导成为企业的联系人。此次的《合作备忘录》事件,无疑给这样的司法工作方式敲响了警钟。
今年的5月23日,“中工网”评论此事,发布了标题为“法院与企业签合作备忘录,触碰了司法公正的红线”一文,直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管出于何种,诸如“营商环境”等理由,赋予个别公司“特定权利”,作为优先服务的对象,已然突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对其他个人和组织则是一种莫大的不公平,有损于司法审判机关的威信,冲击的是司法公信力。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签字仪式及后来通报中的赵副院长,年纪轻轻但近些年先后获得广西法院办案标兵、广西优秀法官、广西最美公务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双百政法英模等荣誉称号,荣记个人三等功5次。
取得这么多的荣誉,应该是工作多年以来一直是表现突出、付出良多的,如今,却因为一个出于“服务法治营商环境”、“例行公事”的《合作备忘录》,落得免职组织调整(应该是调离吧?)的结果,坐实令很人叹息。如果当初能够意识到会面临这样的后果,还会主持和参加这样的法企活动吗?
可是回过头想一想,就算是没有学过法律的,第一眼看到法院及慧泊公司发布的宣传材料,也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严重的背离司法中立的内容。为何,身为司法工作这么多年、获得如此多司法荣誉的法院领导,居然没有发现呢?这才是需要警惕的。
犹如本号多次提到过的,身为法律人,在向他人输出法律思想、司法结果的同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时刻反省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以及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事实证明,即便是身为荣誉一身、辉煌不断的法院领导,只要自己的行为经不起法律规范的推敲,一旦被推到了公众视野的话,就会面临着上文中涉事法院、法院领导所遭遇的问题。
很多法律人经常说的一句口头禅是,我说的、我做的,就是代表法律。这句话隐含的意思就是,自己的决定、自己的观点,不容置疑。也许,正是这样的思想被用来指导工作,导致上文中的法院领导,犯下了这样颠覆以往工作成绩的事情。
不管是按照法律规定,或是现实案例,应该认识到,任何人都没有法外不受约束的权利,包括法院领导在内。只要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也不过是法律之下的依法履职,代表法律的实施罢了,哪里有人能代表法律啊?
眼下,除了不时地爆出司法人员涉案被查的新闻之外,还有不少律师涉案被查的新闻。近日,有律师一审被判参与黑社会组织犯罪获刑10年的案子,正在二审开庭开庭审理中,家属接受了媒体采访,大喊意外、无法接受。可见,法律人的工作,并不是当时经得起司法机关的检验,过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外界人看来,法律人可以动辄给别人出具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见、可以将他们的财物决断归谁所有、甚至可以决定将谁判处有罪投入牢狱乃至剥夺性命,很是威风,不排除部分法律人也是这么认为的。
可负责任、内行人会讲,法律人的工作,就是刀尖上的舞者。法律人办的案件,包括出具的司法决定,处分的是别人的人生,之办案搭配着的,其实是自己的人生。为他人处理、裁决法律事务意味着,自己的言行,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推敲,违法与合法,只有一线之隔,而且自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有个案例是,一律师代理完一审二审之后,案件结果不甚理想,过了一段时间,当事人就想着要申请再审。律师可能是出于什么心理,就答应当事人免费为其写一份再审申请书。可没想到,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被法院以超过了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被驳回了,害得当事人白白损失了不少诉讼花费。最终,法院判决律师赔偿当事人损失费2000元。
不要轻信什么职业保护。自己行为如果经不起法律检验的话,无论从事的什么职业,担任的什么职务,即便现在没事,以后也不能保证没事。哪有法外之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