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产时,医生将婴儿手臂神经拉断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请求赔偿吗?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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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女子到当地医院分娩,分娩前无异常,分娩过程中,却意外难产。医生随后未建议女子顺转剖,未进行沟通签字,未进行阴道侧切,直接将孩子“硬拉”了出来,结果导致孩子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左手近乎瘫痪,需要至少10年以上的功能康复治疗,才可能恢复正常。
牵引产时,医生将婴儿手臂神经拉断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请求赔偿吗?
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丁利荣律师解答:
新生儿产伤是不是医疗事故视情况而定。但是在该案中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果新生儿产伤不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护人员正常的操作致使婴儿产伤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婴儿产伤不能算作医疗事故;
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分娩性神经损伤又称产瘫,是一种分娩过程中胎儿手臂神经受暴力作用发生牵拉造成的损伤,延误治疗,错过最佳时间可能会导致患儿遗留不同程度的肢体性功能障碍,郭女士的宝宝目前依然在治疗,医生说,康复至少要10多年,现在孩子左手处于瘫痪状态。该案中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
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丁利荣律师解析: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医方有无过错:
1、产前评估是否系统全面。产前评估分为妊娠期评估和临产前评估,要考虑孕妇有没有按时、规范的进行妊娠早期、中期、晚期的产前检查,还要考虑医方的产前检查措施是否规范、产前诊断是否准确、风险告知是否充分。临产前评估包括详询病史、全身检查、产科检查(如宫高、腹围、胎心、产道及宫颈等检查)、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妊娠糖尿病筛查、超声检查、胎心监护、心电图检查等)。通过系统的产前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高危因素,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或者选择及时转诊,以减少分娩过程中的风险。
2、产程观察处理是否得当。总产程可分为第一产程即宫颈扩张期、第二产程即胎儿娩出期、第三产程即胎盘娩出期。医务人员对产程的观察处理是否符合操作规范决定了医方是否能够根据产程异常情况及时改变分娩方式,避免或减少新生儿产伤风险。例如第二产程异常时,应当结合产力、胎位及胎心率等综合因素决定分娩方式,避免第二产程延长,必要时,行剖腹产结束分娩。
3、接产操作技术是否规范。例如在出现肩难产时,对助产手法的运用、对产钳等器械的使用是否规范。
4、早期是否给予合理治疗方案的建议。新生儿出生后,应细心观察,及时发现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才能及时诊治,才能减轻损害后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果新生儿产伤不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护人员正常的操作致使婴儿产伤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婴儿产伤不能算作医疗事故;
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丁利荣律师简介
多年执业经验,诉讼经验丰富,擅长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等纠纷的处理,熟悉办案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理论知识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