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男子约定600元和保洁女发生关系,孕妻的一个电话闹出人命?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人们对婚姻的忠诚,成为了一个优点;而出轨,则成为婚姻生活中的常发现象。
如果一个人把出轨当作常态,那么他总有“崩盘”的一天,比如这个河南焦作的男子,和保洁女发生关系后,闹出人命......
案情回顾
河南焦作的男子张某,24岁与妻子阿文结婚,婚后不久阿文怀有身孕。张某的丈母娘因为心疼女儿,于是建议把阿文接回娘家养胎,张某虽然不太愿意,但也不好拒绝丈母娘。从那以后,张某重新回到一个人的生活,刚开始还好,但对于一个结婚不到一年的人来说,感觉实在是太难熬了。由于长期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张某开始动了歪心思。
某天晚上,下班后的张某倍感无趣,于是在某聊天软件上使用“摇一摇”中,加到了一个年轻的女子莉莉。对方向他表示自己是某保洁公司的保洁员,因为家庭困难,所以想通过别的方式赚点钱。
张某秒懂了她的意思,称自己家里刚好很乱,什么时候有空能过来打扫。另一方的莉莉说随时都有空,两人便约定好时间。
第二天晚上,丽丽带着打扫工具来到了张某的住处,进门后,莉莉很快就将房间打扫干净。正准备开口向张某要报酬时,张某提出多给她600元,但是要和她发生关系,莉莉考虑片刻后答应了张某。
事后,张某短期的压抑得到了释放,于是他拉着莉莉一起喝酒。没想到莉莉并不会喝酒,喝了两杯就醉得不省人事。而这时,张某的妻子给他打电话,要张某送一些换洗的衣服过去,听到妻子的声音,张某大吃一惊,匆忙解释道,自己和朋友在喝酒没空过去。然而阿文却说:“那你少喝一点,我自己回去拿。”
看到屋中醉倒的莉莉,张某急忙回复:“还是我去送吧,我马上喝完,打个车给你送过去。”
挂断电话后,张某试图将莉莉推醒,但是没有任何作用。之后,张某将莉莉拖到楼道里,并将她的衣物和打扫工具放在一旁。随后,收拾了一下妻子的衣物,打了辆车,给妻子送衣物。
衣物送到后,张某的丈母娘要他就住在那里,天气怪冷的,免得两头跑,张某想都没想就答应了,完全忘记了有莉莉的存在。
第二天一早,张某就被电话吵醒,电话那头说死人了,张某以为打错了就没接电话。睡了一小会后,猛然惊醒,想起了莉莉的存在。匆忙赶回家中的张某,得知莉莉因为失温被冻死在楼道里。
此时的他又惊又怕,他第一时间想到的是逃跑,可是他逃得掉吗?经过一段时间思想斗争的他,还是决定自首。后来,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起诉。
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某过于自信的将被害人在零下四度的环境中移去楼道,造成被害人失温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案发后,张某主动自首,交代其犯罪过程,依法可以从轻判罚。
最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的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在零下的环境中,把醉酒的人暴露在环境之下,没有做任何保温防护措施,很明显已经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故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当然还存在一种可能,那就是意外事件,例如张三和李四是多年未见的好友,张三看到李四后,和以前一样,用拳头轻轻击打了一下李四胸口,造成李四旧疾复发,呼吸衰竭而亡。张三主观上没有过失,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李四身亡,属于意外事件,张三不负任何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非常多,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都有可能造成此类案件的发生。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