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是这样说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必须是交通事故,因为别的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范围。之前有一案例,一员工在上班路上的地铁站被踩伤,社保部门未予认定工伤,因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法院也支持了社保部门的决定。
其次,该交通事故本人不能负主要责任,只能是无责、次要或者同等责任,否则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再次,即使符合以上两条,但是如果员工是在实施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工伤。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线论”两种观点。
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
从时间角度出发,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而最新的司法解释显然扩大了这个规定的外延。司法解释界定的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非常人性化。公众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有时候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
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应该属于合理时间。法律认同的这些情况,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一、员工上班途中摔倒认定工伤的情形
能够判断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才可能认定为认定为工伤,员工上班途中摔倒,在厂区内可能被认定工伤。
员工上班途中在厂区外,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需要考虑责任的大小。
二、员工上班途中摔倒被认定为工伤
实际上,员工上班途中摔倒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已是对国家通过法律给予职工的照顾,上下班途中已不是用人单位能够控制,从一定意义而言,已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保险事故范围。
特别是交通事故发生比较频繁,车辆驾驶人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如果不加以限定,用人单位也不能承受,《工伤保险条例》将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附带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