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湖南一智障女意外怀孕,为抓住真凶,派出所所长甘愿被误会
原标题:2009年湖南一智障女意外怀孕,为抓住真凶,派出所所长甘愿被误会
2009年,家住湖南省安乡县某村的周老汉发现小女儿周某妹怀孕了,一时间他是又气又恨。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周某妹吃得不多,肚子却渐渐大了起来。周老汉起初还以为女儿生病了,急匆匆带着她去医院,医生的诊断结果却让他大吃一惊。周某妹没有生病,她的身体很健康,一系列反应是因为怀孕了。
周某妹已经28岁,按理来说周老汉做外公该开心才是,他为何听到女儿怀孕如此震惊?好像并不期待这孩子的到来?说来令人唏嘘,周某妹虽然实际年龄已经28,心智却宛若3岁幼儿。她患有先天智障,注定一生智力低下,就连基本的自理能力都没有。更何况是结婚生子,也没有人愿意娶她,谁知道生下来的孩子会不会也是智障。
所以周某妹依然是单身,由于她的智力比较低下,家里人不让她出去。一般都是待在家中,这样一个智力低下又常年不出门的姑娘,怎么会怀孕?一定是有人趁家里人不在欺负她了,这个人是谁?为此,周老汉询问过女儿,可惜周某妹对与谁发生了关系压根表述不清。他只好自己想办法查,思来想去,邻居姚某喜的嫌疑最大。
周某妹都不出家门,能知道她智障又了解老两口作息习惯的,只有住在附近的几户人家。姚某喜不仅住在附近,还是个老光棍,并且时不时来周家串门。丝毫不嫌弃智力低下的周某妹,周老汉怀疑,他当时便存了贼心。气恼上门要求他负责,当然并不是要求姚某喜娶周某妹,只是希望能给两千元打胎。
问题是周老汉没有证据证明姚某喜侵犯了周某妹,周某妹肚子里的孩子就是他的,那么要钱之举会被视作敲诈勒索。派出所的蒋所长知晓这件事后,特意提醒周老汉,没有证据不能胡乱诬陷、要钱。对于蒋所长的好心,周老汉并不理解,反倒认为他是在包庇姚某喜。恰在此时,姚某喜消失了,更加深周老汉的怀疑。
没有办法,他只好自己筹钱带周某妹去引产,凭周家的情况养一个智障已是费力。再加一个孩子,他们老两口真是精力不够,也养不起。万一孩子又是个智障儿,将来他们夫妻离世,周某妹与孩子该怎么办?引产当天,蒋所长带着人守在手术室外面,周老汉坚持认为他就是来看着罪证毁灭的。虽然不甘心,却也无可奈何,只顾带着女儿回家。
待周某妹引产,姚某喜大摇大摆回到了村里,大概是认为已经没有证据证明他侵犯过周某妹了。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周老汉此时才知道蒋所长当天在手术室门外,不是为了看着证据毁灭。而是为了收集证据,要想定姚某喜的罪行,一个亲子鉴定足以。胚胎就是最关键的证据,他当天是为拿到引产后的胚胎,才特意跑去引产室的。
又为不引人注目,也就是瞒着姚某喜,甘愿被周老汉误会也没解释自己的目的。只等姚某喜误以为证据毁灭,自己回到村里,好将他一举擒获。鉴定结果显示,他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姚某喜的行为已构成强jiān罪。强jiān罪即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他还想辩称周某妹是自愿的,事发时没有反抗,企图以此脱罪。可周某妹连结婚都搞不懂,何谈自愿?至于没有反抗,身体搏斗、语言拒绝并不是认定强jiān罪的唯二标准,特殊情况下失去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也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比如说不敢反抗、来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等等。
周某妹属于不知反抗,姚某喜在这种情况下与之发生关系,应当认定为强jiān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iān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jiān妇女、jiān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jiān妇女、jiān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jiān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jiān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