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出轨的法律责任很轻,但有一种情况除外
原标题:以案普法:出轨的法律责任很轻,但有一种情况除外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正是一个个完整、幸福、和睦的小家搭建成了稳定、友善、和谐的社会大家庭。而婚姻是一个新家庭的开始,也是一对新人开启一段新生活的出发点。而法律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以及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便可以看出夫妻是维系家庭稳定的纽带,夫妻间的感情越和睦,家庭也就越幸福。
而夫妻之间的感情是排外的,是不允许他人插足的,出轨不仅是对另一半的伤害,更是对自己婚姻和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但这只是道德上的一种约束,而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出轨的法律责任很轻,但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重婚。
【案例回顾】
2005年,在贵州遵义的湄潭县,陈某和其妻子小慧在双方亲人的见证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在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后,这对新人在随后的日子里也先后为他们的小家带来了两个小生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二人之间的感情却因为家庭琐事逐渐变得淡漠,随后小慧更是长期在外打工,和陈某过上了分居的生活。
2007年10月18日,在距离湄潭县不远的绥阳县,刘某和丈夫小周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手续,成为了一对合法夫妻,在两人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2014年,两人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后,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了这段婚姻关系。
次年的4月16日,两人又重新走到了一起,并在民政局复婚,恢复了两人合法夫妻的关系。只不过在复婚后,二人虽然恢复了婚姻关系,但在感情上却并没有恢复如初,但也没有闹到再次离婚的地步。而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将这原本没有联系的两个家庭有了关联,但这种关联却是不被人祝福,甚至是涉嫌违法犯罪的。
2016年5月,陈某通过某社交软件上的附近人功能认识了复婚后的刘某,两个人在聊天的过程中产生了共鸣,在之后的聊天交往中也更为频繁。2017年3月,两人在线下见面时便确认了恋爱关系,随后刘某更是离开了自己的家庭,以外出打工的名义搬到了湄潭县。
在休假期间,刘某便会来到陈某的家庭中与其共同生活,还会帮忙照顾陈某的父母和孩子。2018年5月8日,刘某被陈某接到家中与其家人共同生活,且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以夫妻名义相称,这一点周围的群众可以进行见证。
虽然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陈某的家里,但此时的二人都没有结束前一段婚姻关系,所以二人的这种行为是属于婚内出轨,且长期非法同居又以夫妻名义相称,这更是涉嫌重婚的犯罪行为。
同年6月,小慧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立刻向当地警方报案,而在警方调查期间,23日,警方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随后陈某和刘某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提起公诉。11月20日,此案有了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和刘某在各自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在婚内出轨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这一行为构成重婚罪,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以案普法】
在《民法典》中,对出轨方在离婚时要求净身出户并没有任何明文规定,在财产分配上,出轨并非少分财产的法定理由,而是法官通过自由裁量,酌情考虑的理由。可以看到,出轨的法律责任很轻,但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陈某与刘某都有各自的婚姻关系,二人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便属于“有配偶而重婚的”的情形,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且刘某在来到陈某家中,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小慧要求其离开时,经过调解后刘某仍未解除与陈某的关系,对公序良俗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那么此时,在确定陈某与刘某存在重婚的情况下,小慧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也可以在小慧不告诉的情况下,由他人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进而转化为公诉案件。
其中,可以当做认定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情况的证据有,当事人非法获取的结婚证;未领取结婚证的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因出轨而作出的保证书、忏悔书等、被告双方共同生活的照片、录像等影像资料,以及双方的聊天记录等。只要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明知其中一方或双方都有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可以看出,重婚以及与他人非法同居都是法定的禁止情节,同时,若因重婚或非法同居的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