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到男邻居家中喝酒被猥亵,男子被判刑后不服:她主动来找我的
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叔嫂不亲授,长幼不比肩。劳谦得其柄,和光甚难独。周公下白屋,吐哺不及餐。一沐三握发,后世称圣贤。——曹植《君子行》
这便是瓜田李下的出处,这诗也是寓意君子应该要顾及自己的言谈举止,风度礼仪,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懂得主动避嫌,远离一些有争议的人和事。因为往往如果你不懂得避嫌,很有可能你就会造成羊肉没吃着,倒惹一身骚,让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今天要跟大家分析的也是一桩相似的案件。
吉林辽源中级法院审理一桩案件,一审判决男子是犯QJ未遂,但二审又进行改判,改成了强制猥亵罪,男子到底做了什么事情?为什么法院又会进行改判?两个罪行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桩有些荒唐的案件。
男子张某,他是一个30岁的中年男子,本来有一段幸福的婚姻,后来因为跟妻子的感情发生了变化,两人便和平离婚,他独自一人带着8岁的孩子生活。他平常很喜欢上网,经常也会在网络上跟一些女性聊天,潘某便是其中之一,潘某比他小三岁,是一个单身女性,他们两人已经在网络上聊了很久,之前也有线下见过面,而且两人还很巧合的住在同一小区。
随着两人经常的聊天与接触,张某对这个单身漂亮的女青年产生了情愫,张某一直都想着让他们之间的感情能够更进一步,于是找了一天,还特意将儿子送到爷爷奶奶家。做好一切准备之后,他便去邀约潘某,让潘某来他家里喝酒,潘某对张某应该也是有一些想法的,不然也不会跟他暧昧那么久,潘某得知只有张某一人在家,没有多想便就去了张某家。
孤男寡女共处一室,而且两人都喝到一定的程度,在酒精的作用下,两人都有些脸红心跳,张某见到自己心仪已久的女子,面若桃花,他怎么可能会没有任何的想法,于是他便将潘某推倒在床,可潘某并没有让他如愿,而是在不断的反抗,喝醉酒的张某还以为潘某是在半推半就,压根没有理会,还动粗去撕扯潘某身上的衣物。
张某的这一举动,彻底惹怒了潘某,于是她奋力反抗,动手给了张某两耳光,被打之后的张某有点懵,他怎么也没想到这个结果,被激怒的他也回手给了潘某一耳光,潘某觉得无比的委屈,越想越生气,潘某便对张某提出精神补偿的要求,要张某给她赔几万块钱,不然自己就去告他QJ,张某怎么可能会同意赔钱。
潘某眼见张某拒绝赔偿,她便果断选择报警,以QJ罪状告张某,那张某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严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它的认定标准最核心部分就是被侵犯的对象是否是出于自愿,如果是被胁迫那么就会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违背了妇女意志。潘某用力反抗,打了他两耳光就是最好的证明。再有,他还在之后动手打了潘某一巴掌,明显就是用暴力手段QJ妇女,从案发过程来看,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是潘某极力反抗才没得逞,这是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属于犯罪未遂,量刑上可以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张某1年6个月。
张某在得知审判结果后,觉得自己很冤,他认为自己没有对潘某用任何的强迫手段,觉得潘某明确知道他一个人在家的情况下,还答应来喝酒,对于这些事情的发生,难道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会预想不到吗?对于之后潘某的反抗他的确是有所误会,动手打潘某他也只是被人打之后,愤怒才回手,而且在之后他已经停止自己的行为,没有再逼迫潘某。
这样的行为与主观上使用暴力手段侵犯妇女的目的完全不同,张某进行上诉,希望法院可以对他进行改判,哪怕是改判他为强制猥亵,那样也好一点,而且他也已经赔付潘某8000元的精神赔偿,也获得潘某的谅解,WX与QJ之间的不同之处在哪里?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WX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异就是行为以及判罚量刑上的不同,WX相对来说会要处罚会要轻一些。
法院二审认为从双方身份、关系来看,双方属于正常交往,从案发时间、地点、当时的情况来看,张某在主观意识上的确有向潘某示好并企图发生关系的动机。但从案发过程分析,虽然张某在主观上有动机,但不具有强行实施的目的,而且在潘某进行明确反抗以后,他也已经选择罢手,所以不具备构成QJ的客观条件。
但张某确实有对潘某做一些不该有的行为,这些行为符合强制WX的特征,所以二审法院对张某进行改判,以强制WX罪,改判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在这件事情上,不评判谁错。只是潘某作为一个女性,不应该轻易到男子家中喝酒,张某在这件事情上算是栽了个跟头,如果他正是个正人君子,应该懂得避嫌,不应该约女性上门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