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母亲邀男友照顾女儿,岂料“引狼入室”,5年后女儿竟怀孕了
叔本华曾说过:“结婚就意味着平分个人权益,承担双份义务”,因此在选择结婚对象时,务必要慎重。对于那些带着孩子的母亲而言,结婚对象的选择更要小心谨慎。一但所托非人,不仅耽误了自己的幸福,还有可能给孩子带来灾难。
2013年,广东就发生一桩悲惨事件,女子苏女士好心将男友带回家同居,岂料自己“引狼入室”,男友竟然对苏女士11岁的女儿动了邪念。趁着苏女士外出打工,男友对此对女儿实施侵犯,强行霸占女儿5年导致怀孕。
苏女士是一名单亲母亲,早年和丈夫生下了一名女儿小丽,后与丈夫感情不和离婚后,便带着小丽在广东打工。虽然打工的日子很苦,可苏女士从来不会亏待小丽,眼看女儿就要长大,苏女士先给女儿找个父亲,以免女儿一直在单亲家庭中长大。
2008年春节,在东莞务工的苏女士认识了贺某,两人一见如故,很快就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贺某是湖南人,长期在广东务工,此时的小丽已经11岁,苏女士平时要上班,不能照顾小丽,便好心邀请男友贺某与自己同居,同时也能照顾小丽。
这个想法是好的,毕竟如果苏女士将来和贺某结婚,两人就是夫妻,贺某也会成为小丽的父亲。提前让父女俩培养一下感情,也免得日后小丽长大了难以接受。可苏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贺某竟然是一个人面兽心的禽兽,她此举无异于“引狼入室”。
从2008年贺某搬到苏女士家中开始,小丽就被这头恶狼盯上。据小丽回忆,2008年春节前一天的晚上,贺某趁小丽洗澡时,将冷水泼在小丽身上,并以帮小丽擦身体为由,对其实施了侵犯。事后贺某还威胁小丽,不准将这件事告诉别人。
在此后的5年里,贺某一直对小丽实施侵犯。2009年,苏女士带着小丽到佛山打工,贺某不请自来,准备继续对小丽实施侵犯。小丽激烈抵抗,何某便威胁要杀了小丽,最后用暴力的方法迫使小丽屈服。
女儿惨遭侵犯的事,苏女士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13年12月,距离小丽被侵犯已经过去了5年。贺某也因为感情不和与苏女士分手,贺某虽然走了,可却给小丽留下了心理阴影。原本活泼开朗的小丽,变得郁郁寡欢,心理压力极大,在学校不能正常上课,最终被迫退学。
退学在家的日子里,苏女士发现女儿的身体出现了问题。连续两个月没有来例假,还总是恶心干呕。作为过来人的苏女士当然猜到了女儿有可能是怀孕,可小丽才16岁,她到底怀了谁的孩子。
在苏女士的逼问下,小丽这才说出了自己被何某侵犯的事实。苏女士听后又气又愧疚,她气愤贺某竟然对11岁的小丽下手,愧疚是自己遇人不淑交友不慎,才给女儿带来如此悲惨的遭遇。不过当务之急是将贺某绳之以法,苏女士立刻带着女儿前往派出所报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刻对这起案件进行调查。在母亲的带领下,小丽去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警方提取了婴儿的DNA,与贺某进行了比对。发现两人的DNA符合亲自关系,这就说明,小丽肚子里的孩子是贺某的。
随后民警立刻前往湖南,将贺某捉拿归案,在铁证面前,何某只能承认自己的罪行。从2008年至2013年,这5年期间,贺某多次对小丽实施了侵犯,并且导致小丽怀孕。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QJ罪,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一般情况下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贺某虽然没有侵犯妇女多人,也没有在公共场合对小丽实施侵犯,更没有导致小丽重伤死亡,但他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且小丽第一次受害时年仅11岁,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
根据《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无论双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就算贺某没有违背小丽的意愿,他的行为也构成QJ罪。而等待他的,很可能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小丽身上发生的悲剧,令人感慨叹息,这一切的罪魁祸首虽然是贺某,但作为小丽的母亲,苏女士引狼入室,在小丽被侵犯后没能及时发现,并保护女儿,她也有一定的责任。当然在笔者看来,苏女士最大的问题,就是在交友时没能擦亮双眼。
很多单亲母亲为了给孩子找到继父,为了能够找人一起生活,在寻求伴侣时过于焦急过于急躁。很容易掉入他人的陷阱,最终被骗财骗色还是小事,如果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子女惨遭不测,当时候就算后悔也晚了。希望苏女士能够引以为戒,在寻找另一半时,务必谨慎小心,仔细考察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