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被狗咬伤,向犬主索赔10万遭拒后反咬死狗,法院怎么判
在新闻行业有一句话很经典:“狗咬人算不得新闻,人咬狗才能算是新闻。”
这句话意在说明生活中常见的事情并不足为人道,只有小概率发生的事情才有被着重报道的价值,“人咬狗”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比喻,并不是一个实在的例子,因为生活中我们从来没有见过人会咬狗。
但是在2019年,广西真有一名男子将一条狗咬死了,这件事情的起因是10万块钱的赔偿费,因为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男子直接用行动证明自己“不是好欺负的!”
男子管某是一名外卖小哥,平时风里来雨里去,为了赚一笔订单跑腿费并不容易,劳动者都是惺惺相惜的, 所以他遇到的顾客也都非常好说话,就算是他送的单子有延迟也不会责怪。
这天下午,管某接到了某小区的一个订单,将外卖如期送到一位女顾客手上时,女顾客养的小狗就在她身边转来转去,由于这条狗看上去比较乖,所以管某情不自禁上手摸了一下。
没有想到的是这条小狗看起来虽然乖,在管某把手伸回去的一瞬间立马咬了他一口,伤口破了皮,狗主人周女士也吓了一跳,赶紧将狗打了一顿,随后便表示愿意赔付300元钱以表歉意,但是管某认为被狗咬了不是小事,300元钱肯定不能解决问题。
在周女士看来,自己养的狗已经打了狂犬疫苗,平时也很注意卫生,咬的这一口只是破了皮并没有出血,自己平时被狗咬了基本洗一下就好了,根本都不用去医院,所以愿意赔偿300块钱已经是很负责任的表现。
然而在管某看来,被狗咬是一件很大的事情,不能就这么算了,一定要去打血清并接受治疗,当场就要周女士赔偿10万元钱,其中包含2万元医药费,6万元误工费以及2万元精神损失费。
周女士认为他这分明就是碰瓷,这时候就连300块钱都不愿意给了,双方争执不下,管某做了一个惊人的举动。狗还在周女士身边坐着,他俯身下去抓住狗的嘴巴对准喉管就是一口,这一口用了很大的力气,周女士完全来不及反应,小狗的喉咙已经开始喷血,“呜呜”的声音也越来越小。
因为被狗咬了一口,管某居然将狗也咬了一口,这种场面实在是混乱,周女士悲痛之余立即将管某拖住,向他索要10万元赔偿费,其中包括3万元买狗的成本费以及4万元处理狗的后事的费用,以及3万元精神损失费。
管某自然不同意,所以两人又进行了一番争论,最后也没有吵出个结果,只能报警。这件事情如果没有在警局协商下来,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双方在法庭上相见,那么法院又将如何评判?
在这起纠纷中,周女士的宠物狗对管某造成了伤害是既定事实,根据《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别人造成了损害时,行为人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养宠物是一件敏感的事情,人不会主动伤害别人,但是宠物毕竟没有自己的意志,所以很有可能对别人造成损害,所以大部分情况下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权责任,也就是就算行为人本身没有做错,但是由于宠物是行为人养的,所以依据法律也应当追究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周女士并没有给自己养的宠物狗戴上嘴罩,当时虽然牵着绳子,但是防护措施还是没有做到位,最后导致狗咬了管某,这件事情她有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管某并不是完全无辜的。
当时的情况是小狗就坐在地上摇尾巴,管某看它可爱所以主动伸手过去进行抚摸,小狗本身就很认人,出于一种防御的天性对他进行了攻击,如果他送完外卖就赶紧走,根本就不会发生后面这些事情,所以他自己本身也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周女士需要负责任,应当对管某的治疗费用等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管某开口要价10万显然并不合理。
而管某在事后将周女士的狗咬死,这一行为必然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因为不管他的动机是什么,他造成的后果同样是恶劣的,所以他也需要对周女士进行赔偿,金额根据狗的市场价值来评判,但是也不需要赔付10万元之多。
本来是互相协商就可以解决的事情,管某如果不是自己主动招惹狗,自然也不会被咬,而被咬之后周女士如果积极配合他处理伤口进行善后工作,事情也不会变得这么复杂。
这一案例提醒了所有养狗的人士,不管是什么品种的狗,不管它平时看起来有多么温顺,只要带出了门就一定要做好一切防护措施,避免狗咬人的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