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男学生畸恋语文老师,后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最终酿伦理悲剧
古人云:“疾学在于尊师,师尊则言信矣,道论矣。”老师和学生的关系自古以来就是为人津津乐道的,太近了容易丧失边界感,太远了又会疏离,“亦师亦友”的度也是极难把握的。
更难的是,有时候老师为学生殚精竭虑,学生却丝毫不买账,还生出了复杂的念头,2010年某市重点中学的刘老师就差点遭到学生迫害,可气的是这个学生还是她一直关心爱护的黄某,其中到底有何隐情?
刘老师毕业于重点大学,长得清秀娟丽,她喜好文学,自带一股书卷气,性子温婉沉静,颇有几分大家闺秀的气质。毕业后应聘到某重点中学班主任兼语文老师,从而认识了黄某。
黄某的父母在他年幼时便离异了,他被判给了父亲,但是几年后父亲就二婚了,有了另外的孩子,他在新家里一直格格不入,后来被送到奶奶身边抚养,和年迈的奶奶相依为命。
奶奶虽然疼爱他,但是年龄的代沟摆在那儿,两人的交流不在一个频道,因为从小爹不疼娘不爱,黄某内心自卑,也不爱与人说话,总是一个人静静地待着。
缺少父母关爱和教导的孩子,内心里其实特别渴望一份属于自己的独一无二的关注,他努力学习也是希望得到父母和老师的肯定,但优异的成绩并未给他带来满足感,直到刘丽的出现。
作为班主任的刘丽了解他的家庭情况,对他颇有同情,加之他是班上的学霸,怕他因为家庭关系变得偏激或颓废,所以对他的关注度也较高,会在生活上和学习上关心他、开解他。
黄某虽然成绩好,但在班上一直存在感不强,刘丽鼓励他多与同学交流,帮助他融入集体,还激励他多参加集体活动,他这才逐渐自信开朗起来。
站在刘丽的角度她是引导学生保持健康良好的心理状态,并无越界之处,但在黄某心中她弥补了母爱的空缺,他在精神上对她产生了依赖,渐渐喜欢上了这个温柔又善解人意的老师。
在高三下学期,从小照顾他的奶奶去世了,这对他渴望温情的他而言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他一度自暴自弃,陷入绝望,成绩也一落千丈,最后名落孙山了。
刘老师体谅他突遭巨变,情绪激荡,但作为老师,她实在不希望一个好苗子就此堕落,不希望他未来后悔当初的放弃。
本就拯救的心思,在高考一个月后,她来到黄某家中想劝他去复读。看到这个曾经意气风发的少年,蓬头垢面,神情沮丧,房间里更是乱得站不住脚,她实在忍不住将他骂了一顿,希望能骂醒他。
骂完后,又给他把家里好好收拾了一番,准备好好给他讲讲道理,疏通他心里的结。黄某见到老师还是如此真切地关心自己,心里很是感动,父母都抛弃他了,奶奶也走了,他便想把这个唯一还关心自己的人留下来。
他知道刘老师已经结婚,有了家庭,但还是抱着万分之一的机会对她表白了。刘老师不知道他什么时候生出了这样的念头,认为他只是一时缺爱才产生的依赖和错误认知,对他进行了谆谆教导。
可一想到以后连刘老师也要抛弃自己了,他就走入了思想极端,一心只想着把她留在自己身边,所以他拦住了刘老师,不让她出门。刘老师看到骤然变得狠厉的学生,又惊又怕,本能地大声呼救。
而黄某因为老师的反抗变得更加暴躁偏执,欲强行和她发生关系,好在邻居们听到了刘老师的求救声,迅速报了警,警方及时赶到制止他的犯罪行为。
到了警局,他才如梦初醒,跪着对刘老师痛苦道:“刘老师,对不起,我不该这样,对不起。”但经此一事,刘老师已经无法坦然面对这个学生,说不出是失望多,还是害怕多,最后她只是漠然地走出了警局。
而黄某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已经涉嫌QJ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过好在报警及时,他的不轨行为没有得逞,《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加之他归案后如实坦白了犯罪事实,认错态度良好,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因此他的量刑可能会在三年以下。但不管如何,人生有了污点,对于他的前途是会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的。
刘老师关爱学生并没有错,但和学生相处时还需要更加谨慎细致。老师和学生的关系,既简单又复杂,每一个当老师的人都曾有一颗“奉献”的教育初心,但很多时候相比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对一个孩子的影响更为巨大。
若是黄某的家人对他多予以关心和爱护,在人生的岔路口对他进行正确的引导,也许他也不会变得那么偏激冲动,从而烙上“犯罪”的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