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商品链接售卖其他品牌产品的认定网店经营者构成侵害商标权
A公司主要从事专业皮肤护理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分别于2015年4月在第3类化妆品、第5类药品商品上注册“某某佳”商标。实际使用中,某某佳公司在天猫、京东运营官方旗舰店,销售多款面膜类商品均以“A公司+具体面膜名称”方式命名,多款面膜销量逾百万次,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本案来自成都高新法院。
A公司调查取证反映,B司在多个网络平台上运营“某博大药房旗舰店”,店内销售一款名称为“A2盒 修护敷料贴非面膜敏感肌医用修复抗敏感痤疮”的商品,商品主图均展示“A”商品画面,页面多处使用“A”商标标识并标注某某佳公司生产商信息。同时,该商品链接项下设置多个商品规格选项,除“某某佳”系列产品外,还有“2支蓝凝胶”“2支紫凝胶”选项,分别点击会显示相较商品主图明显更小的缩略图。购买该两款产品取得的面膜敷料外包装分别标注“YIFU”“FUFU”标识,并非A公司产品。
A公司认为,B公司在前述链接下销售的A系列产品均为正品,但其在同一商品链接选项插入其他品牌商品,是利用知名度极高的“A”商标吸引消费者进行浏览和购买,侵害了某某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B公司在商品链接中使用“A+具体面膜功能”作为商品名称,并在页面展示“A”系列产品,均完整包含注册商标“A”,该种使用方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B公司在同一商品链接项下设置多个商品规格选项,除A正品外,还存在其他品牌的商品,其行为实为在销售其他品牌商品时混用“某某佳”商标标识,结合公证取证反映消费者选择不同商品规格时商品名称不会发生明显变化、页面中所使用的“某某佳”标识及产品图片较之其他品牌产品图片明显偏大、更为详尽的实际,该种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侵权行为已停止,故法院综合“A”商标的知名度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判决B公司赔偿某某佳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网络销售平台上依据特定标识对商家所售商品链接进行搜索,所取得的搜索结果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属性。尤其是在搜索结果的标题等显著位置上出现该关键词时,更会强化该种关联性,让公众认为含有该关键词的链接与该关键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联系。
网络销售环境中,商家在含有注册商标的商品链接下以设置商品规格、选项的方式插入其他与该注册商标无关联的商品且未向消费者作明确告知的,实为借助他人商标标识的知名度推销非商标品牌产品,除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外,还可能因以次充好、引发混淆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官提醒,该种不当行为已被多个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明文禁止,从业商家应注意防范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