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名称涉及其他人注册的商标构成侵权需要更名
企业在成立时,需要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主体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为重要的部分。由于企业名称包含行政区划,因此各地企业的成立登记工作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在完成主体登记以后,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由此可以知道,在企业正常的经营生命周期内,会对企业名称有登记行为以及使用行为,而在这两个行为之中,均有可能出现侵权,两个行为的侵权形式各不相同,违反的法律也各有区分。
对于企业名称的选用,法律法规均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详细列举了企业名称不得存在的各种情形,其中第八项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存在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对前述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其中第三项规定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第五项则为兜底条款,规定企业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此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对利用企业名称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目前很多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涉及一些问题,如有一些企业将其他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
对于他人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给予了明确的法律保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保护并没有区域限制,原因在于现代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并不止局限于企业登记的区域之内,交易可能发生于全省、全国甚至全世界范围内。因此虽然企业成立登记时可以通过当地市监部门的企业名称库、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第三方网站进行企业名称的查重,且市监部门也会对拟采用的企业名称进行核名,但由于企业名称具有区域性,核名的结果只能确保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不会出现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却无法保证通过核名的企业名称就不会侵犯其他区域他人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