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该不该公开发表对办案人员的意见?
今年中秋节期间,有一北京女律师发布视频称,自己准备以实名的方式,写作长篇文章《某某某往事》,公开自己代理的一起涉黑案的“讯问笔录和辩护词”。据律师讲,这个案件其代理四年了,尽管二审现在已经发回重审,但从一审审理情况看,结果并不乐观,故有了此想法。
律师写办案故事,发布自己的辩护词,并不是什么新闻,但采用实名的方式,还要公布“讯问笔录”,却是具有相当的开创性和不可估量的影响力。一旦如此公布的话,势必是将具体办案的言行推向接受舆论的评议,对办案人员的今后人生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一直以来,尽管管理部门都在强调司法办案责任制,称要建立司法办案的终身负责制,但也仅限于考核绩效之类的内部责任追究,而且是推进迟迟的只见雷声不见雨点。究其原因,是因为有观点认为一旦真正推进或落实的话,很容易厚此薄彼、标准不一的伤害办案积极性,破坏内部的团结,内部阻力甚大。
与之相配套的是,司法办案,历来强调“本院认为”的集体决策,要求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在上诉状申诉书中表述为对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意见,而不是直接出现针对具体办案人员的评价及意见。“办案,办的是别人的人生”,为啥达不到是办案是办自己的人生的认识高度呢?
可有观点认为,再好的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如果离开具体办案人员的依法贯彻落实,离开办案责任的个人担当,也是枉然,尤其是明明是办案人员的个人决策,却披上了集体决定的时候。
在这一观点的指导下,虽然官方推进不力,但在网络上、现实里,已经有不少的案件当事人、律师,将对案件处理的不满,投向了具体的办案人员。比如说,近期引发热议的拟被吊销执业证的北京光头律师,就是采取这种办案方式。
对于这样的办案风格及方式,法律圈也是毁誉参半,认识不同。从文章的留言区也可以看出。
有人力挺如此的代理风格,认为监督公职人员的依法履职行为本就是法律规定的权益,利用网络曝光的力量,提醒办案人员乃至官派律师要有敬畏之心,不要忘了自己的一言一行也是需要受到监督和制约的
也有人反对,认为这是“对人不对案”的路子,不符合君子动口不动手的矛盾控制标准。甚至有人认为会加剧了办案人员跟当事人、代理律师之间的紧张关系,让办案人员接待当事人、律师如临大敌,有的干脆不准带手机笔记本电脑进办案机关,或是干脆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
这就又回到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律师该如何处理自己的代理意见没有获得司法机关有效回应的问题上。究竟应该穷尽一切手段,采取包括网络的方式,为自己、为案件当事人寻求法律权益保障,还是浅尝辄止的听任办案人员凭着“职业良心”办案。
曾经短暂的数年里,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是全网庭审直播的,是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的。彼时,开庭之前,法官都会提醒参与庭审的各方,本案庭审全程网络直播,请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彼时,律师当庭提出的各项申请,司法机关也是认真考虑、公开答复的。网友对司法人员、辩护律师的表现一望便知,观看庭审视频,成了一堂“法治公开课”。
然而,运行了几年之后,并没有等来该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力度加大,反而是越来越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申请庭审公开成了律师极力申请却不可得的书面上的权利。
与之同期发展,网络自媒体却在以人手一账号的方式,迅猛发展起来。不仅律师执业的需要,通过自媒体发布着司法信息、办案感触,甚至连案件当事人也在通过个人账号、评论留言的方式,讲述着个人的司法感受。网络投诉、举报,掀起了一个又一个的舆论事件,其中很多都是因为司法办案引起的。
如此的背景下,不可避免的也影响到了律师办案中遭遇推进乏力、处理异议的表达方式上。当有效的救济途径无法获得有效处理时,律师是否可以通过网络表述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求助社会舆论呢?
尽管监管部门称之为“炒作案件”,不少律师因此还受到了责令停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严厉处罚,但夹在当事人权益与司法现实、法律规定与行业规范之间的某些律师,选择了铤而走险的方式,有些还是直接“法律监督”办案人员的方式。
司法办案,一旦延伸到了舆论层面,不仅失去了专业人士的严谨性,而且“裁判标准”也从司法机关转换到了案情发布者和网络评论者。因此,舆论热议案件,从来就是一把兼具监督和混乱的双刃剑。
国家法律、社会需要而设置的专职司法人员、律师等职业及法律从业者,本就是为了倡导理性文明、在规则框架内处理案件纠纷的,实在不应该走到个人矛盾无法调和走到社会争议的地步。上述机制失灵时,才会大量出现律师也求助媒体的现象。
如何调和?办法早就有了,那就是不断真正地推进司法公开和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试想,如果真正的实现除法定不予公开的案件,都进行庭审直播的话,还会有律师跟司法人员发生庭审冲突各说各的理吗;如果真正的落实办案终身负责制,司法人员还会仅是“办理他人的人生”那样置身案外吗?
7月18日,党的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执法司法改革内容中提出,要“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问题是,如何将司法公开、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呢?如果真的落实了这两项制度,还会发生律师冒着地吊证的风险,跑到网上自行公开案件材料,要求落实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吗?解决律师跑到网上喊冤问题,不如来个司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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