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申请执行应进行实质审查什么
法院对申请执行应进行实质审查什么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只是实施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既不是形式审查,也不是实质审查,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审查标准。人民法院仅对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所记载内容能否证明自身主张、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能否成立等进行审查,而不对行政机关是否严格遵守行政程序、行政决定是否适当等作深度审查。
对申请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包括程序方面的审查和实体方面审查两方面的内容。
就程序方面而言,需要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查清申请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非行政机关和未经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申请执行的主体。根据这一规定,有权申请执行的应当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经过复议的案件,如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原机关申请,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申请;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是适格的主体。
二是查清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看,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对于前两种情况,只要行政机关申请就应当受理,第三种情况,即使是行政机关申请也不能受理。至于行政机关依照规章申请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参照规章的规定,只要规章不予法律、法规相抵触,也应受理。
三是查清被执行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情况是否属实。如被执行人是否收到处罚或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交代了申请复议或起诉权力等。如果行政机关应依法交代复议或起诉权而未交待的,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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