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三个美女,自愿开房并发生性关系违法吗?
一、案例
李某,48岁,平常居住在广州天河猎德村的一个富豪区,这个地段的房价超过8万一平。有一天晚上,李某和朋友来到酒吧玩,喝酒的过程中,李某看到三个年轻漂亮的女孩,一番调侃之后,李某提出给三个女孩6000元,然后和三个女孩去开房发生关系,三个女孩均表示同意。
随后,李某无情地丢下朋友,带着三个女孩去开房并和她们发生了关系。事后,李某给了三个女孩6000块。
问:李某和三个女孩的行为违法吗?是否构成犯罪?
二、属于卖淫嫖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首先,李某和三个女孩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某和三个女孩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发生关系的前提是李某给三个女孩6000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性交易”。从事件性质来看:发生了关系;给付了金钱;四人都属自愿。李某构成“嫖娼”,三个女孩构成“卖淫”。
如果李某和三个女孩单纯就是为了发生关系,但没有金钱往来,那就属于民间意义上的“一夜情”,此时并不构成卖淫嫖娼。
当然,就算四人没有金钱往来,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69条之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10到15天行政拘留,并处500到1000元罚款。相比卖淫嫖娼的违法后果,聚众淫乱可以说是顶格处罚了,这也可以看出法律对这种不齿行为的零容忍。
三、四人相约聚众淫乱,构成刑事犯罪
恐怕很多人不太理解,以为四人只是简单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实不然,四个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
第一,四个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介绍卖淫、容留卖淫罪。李某是在酒吧喝酒的时候认识三个女孩的,提出发生关系的事也是双方直接沟通的,没有任何其他组织者,也没有中间介绍人。发生关系的地方是在酒店这种公共场所,酒店管理人员并不知道四人开房是为了这事,所以不存在容留卖淫。
第二,四个人的行为涉嫌聚众淫乱罪。这个罪名其实是多年前“流氓罪”的衍生,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和公序良俗。根据《刑法》第301条之规定: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要明确何为“聚众”?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参与人数达到3人或以上,并且都参与了淫乱活动,而且还要都是自愿的,才能算是聚众。如果哪个女孩不愿意,又被其他人强迫,那就涉嫌强奸犯罪。
其次,参与聚众的人不分男女,只要是超过3人聚在一起做出一些破坏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德、难以启齿并且伴随着一定的性接触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聚众。简言之就是为了追求感官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再者,这个罪名主要惩处的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人员”,如果是首犯、初犯、偶犯,从司法实务来看,如果未造成恶劣影响,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发生场合不分公共场所还是私人领域,哪怕是在自己家里,只要是3人以上聚众淫乱,都可能触犯聚众淫乱罪。
四、结论
李某和三个女生相约到宾馆发生了关系,不但构成卖淫嫖娼,还涉嫌聚众淫乱犯罪,其结果有可能被判刑坐牢。如果李某和其中一个女生自愿发生关系,并且没有任何金钱往来,那就不构成违法犯罪了。